2016最新财税政策
在应对宏观经济减速时财政政策应发挥更大作用,当前供给侧改革也需要财政政策的积极作为。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最新财税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6最新财税政策
2015年全国经济增速降至6.9%,创下25年来最低水平,虽然当前经济增速在全球主要国家中仍然不低,但不断下行的态势凸显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16年主要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五大任务,这是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的战略任务,也揭示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经济增速首度低于7%面临的重要挑战。
虽然应对挑战需要财政货币政策的双重结合,但当前国内外环境变化使得货币政策空间在缩窄,国际经验也表明财政政策在应对宏观经济减速时应发挥更大作用,当前供给侧改革更需要财政政策的积极作为。
财政政策应发挥更大作用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揭示的五大挑战来看,高杠杆是其他四大挑战的重要原因,促使信贷等货币政策扩张空间显著缩窄,财政政策需要发挥更大作用。 高杠杆促使投资较快增长,既推动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张,也拉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投资扩张与杠杆率提升往往相互强化,结果导致高杠杆、高库存与高产 能并存。同时,高杠杆引发的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攀升进一步滋生投资与信贷相互强化的现象,大量资源进一步流入相关的行业,促使研发创新、人力资本提升等方面 的资源支持不足,宏观经济出现结构不协调的短板问题。
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看,财政政策调整完善应成为重要内容。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除了2007年之外,我国预算收支全部是赤字,这与宏观经 济已经历多轮的周期性运行并不匹配,财政政策面临着低效率挑战,也使得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应推动财政政策调整完善,特别是构建跨周期财政预算平 衡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与此同时,实施科学化及精细化的预算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微观主体更好地独立运作, 助推竞争环境的改善,推动企业等微观主体的健康发展,符合供给侧改革的诉求。
从创新引领宏观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角度看,财政政策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宏观经济减速虽然与全球需求疲软引发的外需减速有着一定的关系,但全球 贸易数量并未出现大幅下滑,我国劳动力等成本上升构成的竞争力下降问题日益突出,源于我国竞争优势弱化的外需减弱现象越发明显。我国亟待大幅扩张财政支 出,借助PPP等手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引导资本进入高科技行业,集聚社会资源助推创新升级,逐步提升我国的全球竞争力。然而,在经 济减速时期,社会资本往往更加谨慎而不愿意增加投资,财政通过投资、贴息、奖励等办法有助于引导社会资金的积极参与。
从降成本扩投资稳增长的角度看,财政政策应积极介入。结合我国实际来看,通缩压力成为宏观经济的突出问题,企业利润缩窄的压力在加大,由此引发 企业投资意愿减弱,在此情况下,减税等财政政策成为最为重要的选择。减税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大企业盈利水平,提升企业投资回报率,既增强企业投资的动 力,也使得相关商品更加具有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在近年来部分新兴经济体汇率大幅贬值的情况下,我国商品的竞争力受到影响,通过减税有助于缓解企业出口困 难,为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从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角度看,财政政策应持续加力。我国消费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预示我国消费空间较大的事实。近 年来我国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增大,体现了我国消费潜力已经开始释放。未来财政政策应更侧重激活消费的政策调整,一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民 众的消费意愿,重点应着力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及医疗保险体系。二是稳步推动收入分配改革,提升消费的边际倾向。重点推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转变,切实增 大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财政政策亟待创造新空间
当前宏观经济问题亟待财政政策发挥更大的作用,但财政政策必须有相应的空间,否则减收增支的积极财政政策不仅难以起到稳增长促发展的目标,而且 可能滋生新的财政风险。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也面临财政债务结构性风险升级等问题,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亟待进一步拓展财政政策新空间。
首先,财政赤字率空间较大有助于解决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收支矛盾,可以考虑通过提升财政赤字率以增大扩张性财政政策力度。我国当前的赤字率仍然 显著低于发达大国的水平,而且低于欧盟所倡导的3%的赤字率标准,即便与我国历史水平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赤字率均小于3%,预示我国财政政策整体 处于比较稳健的情形,我国财政赤字率空间仍然较大,可以考虑2016年我国进一步将赤字率提升至3%以上。在去年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楼继伟部 长明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逐步提高赤字率。预示财政赤字率的提升将进入政策层面。
其次,中央地方财政债务空间的结构性调节,有助于增大积极财政政策空间。虽然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较高,而且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降温所引发 的土地财政收入大幅下降等问题,地方财政债务风险出现上升的现象,但今年及未来持续的债务置换有望缓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同时,中央财政债务负担并不 高,近两年来中央政府债务占GDP比例有望维持在15%左右的水平,而且中央政府还有大量的央产,这相比美国、欧洲、日本等面临巨额债务压力问题而言,我 国中央财政显然具有较大的空间,未来通过增大中央财政债务融资,并借助转移支付或者专项拨款等方式可以为地方提供较大的资金支持,由此也预示了积极财政政 策空间的增大。
第三,巨额外汇储备与财政现金为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力度所需的现金流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近期外汇储备出现了下降现象,但外汇储备依然在3万亿美 元以上,虽然外汇储备是央行的资产,财政部门不能随意使用,但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货币需求的较快扩张使得外汇储备逐步成为央行的铸币税,政府使用外汇储 备的自由度在提升,外汇储备财政化的现象越发突出,这大幅提升了我国政府的对外支付能力。同时,政府存放在央行的财政现金长时间保持在3万亿元左右。巨额 外汇储备与财政现金为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积极财政政策创造了新空间。
营改增财税[2016]140号政策追溯问题初探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是不是对已经多征的税都会退回或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请关注第十八条后面一句话,“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这与以前的文件风格不同,如《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们来看看140号文件都明确了哪些“应予免征增值税”或“应予不征的增值税”?
第一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第三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也就是说,上述四条已征的增值税(第三条、第五条好像还有点勉强),不予退还,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没征的,则当然不征或免征了。
那么对于其他的条款,如果已征且对照140文多征了怎么处理?笔者认为不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更不可能退还。
比如, 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已经按照销售货物17%征收了增值税?
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已经按照出租不动产11%征收了增值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已经按照交通运输业11%征收了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已经按照出租设备17%征收了增值税?
再比如,以下三条140号文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已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了增值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二条: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照140号文件少征了税款怎么处理?当然需补缴增值税,比如,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物业服务6%征收的,则需按11%补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笔者估计问题不大,因为老项目居多。
两部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