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

2017-06-15

结合本村实际,民政部、公安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了对村委会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条例

一、总则

公章是我村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村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村两委会议负责村集体合同、协议的审批工作。

(二)村委会主任负责村集体合同、协议的签章工作。

(三)各分管村干部负责所分管业务开具证明的审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员1.负责公章的保管。2.负责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登记工作。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规定

(一)我村的公章主要包括:村委员印章<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XX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印章<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XX村经济合作社>、经济发展公司印章<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XX村经济发展公司>。

(二)公章的保管1.由专人负责保管公章。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保管公章。3.公章保管人员由村两委会议指定。

(三)未经村两委会议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村的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备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村两委会议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使用,必须经有权人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以集体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等,应按镇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协议审核签名后方可盖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本村介绍信时,由分管村干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十一)公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二)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村两委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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