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告出租屋主一封信
传销在我国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出租屋主要遵纪守法,接受公安局的监察与监督,切实做好防止传销等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出租环境。下面小编整理了公安局告出租屋主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公安局告出租屋主一封信篇一
各出租屋主:
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各位出租屋主要认清传销行为的危害性,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有以下不良后果:
一、引狼入室,自招祸端。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屋主还将负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二、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分子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你的声誉何在?
三、执迷不悟,领刑受罚。如实报备出租房屋和居住人信息是出租房屋业主和居住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不进行出租房屋报备以及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工商机关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出租房屋业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家园安宁,为了家庭幸福,为了社会稳定,请你们认真核实出租屋入住对象,自觉抵制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好公民义务,做出一份贡献。
非常感谢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大力支持!
打击传销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
工商机关12315,6420121
新余市公安局 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月一日
公安局告出租屋主一封信篇二
各出租屋主:
你们好!
传销在我国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虚假宣传“洗脑”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传销通常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是“经济邪教”,破坏和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取缔。
依法出租房屋是铲除传销滋生土壤的关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守望平安,是我们的共同追求。打击传销,人人有责。为此,我们呼吁出租屋主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立即行动起来,做到以下几点:
1、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屋主还将负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所以履行出租的审查义务很重要,租房前要看看承租人身份证,问问他们租房的用途,了解一下他们生活来源、从事职业,并主动到社区(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由于传销分子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会对你的声誉造成影响。
3、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对居所周围可疑人、可疑的事保持高度的警惕,发现传销行为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当地政府、社区等部门或直接拨打市场监管12315、公安110进行举报;委托房屋中介出租房屋时,同样应提出有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让我们为打击传销,打造“无传销城市”尽一份责任!
谢谢你的支持!
举报电话:公安:110
工商(市场监管):12315
罗平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平县公安局宣
XXXX.X.X
公安局告出租屋主一封信篇三
各位出租屋主:
传销在我国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是一种以欺诈、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牟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希望出租屋主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由于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个或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屋主还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藏污纳垢,得不偿失。传销人员密集群居,环境恶劣,极易滋生和传播疾病,危及身体健康。《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惊扰四邻,骂名自取。由于传销人员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你的声誉何在?
因此,当你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时,请你认真核实承租人身份,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及时清除出租屋内的传销人员,积极配合政府各职部门的打击传销工作,为保持我县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多谢您的支持!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
工商机关:6189031 12315
西关社区:6152043
XXX
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