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

2017-06-14

除名意为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一

中共XXX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XXX 在担任XXX期间,利用职权,以重复报销和开假票据报销为手段,贪污公款XXXX元,错误是严重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会议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X人,出席支部大会的X人,X人通过,X弃权),并建议行政撤销其XXX职务。

XXX系党支部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二

中共黄岩区纪委:

2011年10月22日,东城街道纪工委会议决定对杨晓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根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对杨晓红违纪行为的党纪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杨晓红,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地址:东城街道王林洋村六区16号,现住址:檀香新村23幢3单元402室,黄岩冶铸建材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

2010年10月5日,杨晓红驾驶浙J66960轿车从檀香新村驶住东城开发区,12时10分,在经过檀香新村23幢一单元交叉路口时,杨晓红左转弯行驶靠路左侧,路口左侧的花坛处的苗木挡住了视线,当她车头刚转弯过去时把一位在路边名叫王以创的老人刮倒了,造成老人倒地受伤,老人受伤后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杨晓红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左转弯行驶时,未靠路口中心左侧转弯,未注意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2010年12月29 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杨晓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杨晓红身为中共党员,犯有交通肇事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2011年10月28日东城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晓红开除党籍的处分。

当否,请审批

中共东城街道党工委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给予除名的请示范文三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12〕63号)和《关于组建镇(街道)党员考评中心进一步加强党员考评管理工作的通知》(奉组【2014】45号)等文件精神,经村党支部严格考评、街道党工委慎重研究,拟对我街道浦口王村不合格党员王常岳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一、王常岳基本情况

王常岳,男,6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党员,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身份证号330224195004012115。

二、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因沉迷赌博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王常岳于2012年12月外出避债失联,至今未返回,长期不参加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在村内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2013年3月,浦口王村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党员王常岳因上述问题考评得分为40分,被村党支部评定为后进党员,并提出对其进行限期一年整改帮扶的处理意见,落实村支部委员王国强同志为党内联系帮教人员,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批后,于2013年4月起开始整改帮扶。但经多方查找,仍未与王常岳取得联系,无法对其落实有效的整改帮扶;期间,街道及村帮扶人员就王常岳的情况走访座谈了村8位党员,一致认为王常岳同志不符合党员标准,严重损害了村党员队伍形象,要求对其进行除名处理。

2014年7月,村召集全体党员开展“党性体检、民主评议”活动,对党员进行上半年度先锋指数考评,同时对王常岳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反向测评,大会应到党员64人,实到党员56人,有5名村民代表参加测评。在反向测评中王常岳被评价为差的48票,一般的13票,超过50%比例,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核。

三、处置意见

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确定王常岳同志为不合格党员。鉴于王常岳的表现,为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维护党组织“肌体健康”,浦口王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研究提出对王常岳作自行脱党除名的组织处置意见,并报请街道党工委预审。2014年10月22日,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对王常岳作出自行脱党除名处置意见,拟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提交村支部大会表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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