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权设定 房地产抵押权消灭原因

2017-05-05

我国相关的法规法规中除了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外,对一些特殊的房地产也设置了不得抵押的限制,房产的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消灭原因包括哪些呢?详细的内容请和房天下的小编一起看本文介绍: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的房地产不可以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得权不能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是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权消灭原因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而使房地产抵押权不复存在。房地产抵押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发生消灭:

1、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是从属性的权利,依据从随主原则,当主债权因为清偿、债权人抛弃债权等原因而消灭时,房地产抵押权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也相应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意味着主债权消灭,只是消灭了胜诉权,房地产抵押权并不随之消灭。

2、因抵押的房地产的灭失而消灭,此时,依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房地产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3、因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以因权利人的处分而消灭。

4、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5、因一定期限的经过而消灭。在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效结束后,房地产抵押权并不立即消灭,在这之后的2年时间内,房地产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房地产抵押权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抵押权,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登记了担保期间,这一担保期间并不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产生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消灭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并不表明房地产抵押未消灭,登记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直接注销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