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怎样规定公民和国籍的

2016-12-02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民与国籍的相关知识。

宪法是怎样规定公民和国籍的:

公民,在历史上是与臣民(subject)相对称的一个概念,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在1953年以前,我国使用“国民”一词,此后便只使用“公民”的称谓了。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从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及应向该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此人回国。

确定享受宪法权利的公民资格,也就是要确定某人的国籍。根据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所谓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对于出生,各国或者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或者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其父母属于何国国籍;或者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结合原则,《国籍法》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所谓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前提是:

第一,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法定条件是: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本人定居在中国;

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

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我国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这些机关只是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公安部批准,由办理申请的有关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在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我国《国籍法》也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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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于公民的相关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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