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2017-06-01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一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5)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二

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4]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16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12月24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三

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