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用车租赁合同

2017-03-1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二条 乙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石、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乙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甲方司机负责。

第三条 乙方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如车辆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甲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甲方自负,如果致使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乙方不但不给付甲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甲方每天还要偿付乙方 元违约金。

第四条 租用期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届满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第五条 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第六条 所用燃料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乙方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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