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重点人口管理是公安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危害活动嫌疑的人员实施重点管理的一项由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类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管理类别代码11)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代码12)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代码13)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代码14)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代码15)
6、有从事间谋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代码16)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代码17)
第二类 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代码21)
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代码22)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代码23)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代码24)
5、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代码25)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代码26)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代码27)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代码28)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代码29)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代码30)
第三类 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代码40)
第四类 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代码50)
第五类:吸食毒品的。(代码60)
不能列为重点人口
1、五种监管对象
2、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对象
3、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如卖淫、嫖娼人员
4、年老体弱丧失犯罪能力的
5、部分职务犯罪者,已丧失犯罪条件,如贪污、受贿
6、矛盾纠纷化解五年后无违法犯罪或嫌疑消除的(第三类)
7、非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第四类)
(三)视线对象:对一些不够列为重口的对象,但不能排除嫌疑,不放心的,可视视线对象管理,如因故意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扣留的;长期以赌博为业的,因赌博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等等。
(四)重点人口与侦查对象关系;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其突出特征是“嫌疑”,其犯罪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而重口管理和考察调查的结果有的完全排除嫌疑,有的则上升为侦查对象(侦查对象是指已立案的嫌疑对象)。
(五)、重点人口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工作对象范围较之重口广泛,它既包括重点人口,也包括现行违法受打击处理而未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的人员。重点人口侧重于预防管理控制,通过列准、管牢、控住,从而达到防范控制,打击犯罪;而工作对象则侧重于档案资料的完整、规范,为今后打击、查处提供依据。
发现的方法途径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
管理制度
1、通报协查制度
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材料传递制度
国保、治安、刑侦、出入境管理、经侦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清理考察制度
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档案管理制度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户口迁移的,应当将档案转递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管理;撤销管理和已经死亡的重点人口的档案,应当长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