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什么条件?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构”,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哪个?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认定。由此可见,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驰名商标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二是亨有较高声誉。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要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以上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认定驰名商标对企业重要吗
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企业以下四个方面的显著意义:
(一)巨大的经济效益。
驰名商标是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结合,是依法律程序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在消费者心中这才是货真价实而非自我标榜的“名牌”,由此带来的综合效益,将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领先优势。
(二)企业无形资产大幅度增值。驰名商标是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
(三)驰名商标可受到扩大的法律保护:
1、保护范围扩大。即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范围内保护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可禁止他人在其他有一定关联性的领域擅自使用该商标。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将企业的品牌淡化,同时为企业在时机成熟时采取多元化发展、在多个生产和服务领域广泛使用核心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2、保护力度加大。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对抗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商标的影响和在近似商标的认定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3、保护领域增加。不仅仅在商标领域进行保护,在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其他领域,中国驰名商标仍可得到更多的保护。这就会更加突出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商标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
哪些证据能证明商标驰名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 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 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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