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2017-04-09

国家不可一日无主,城市当然也不可以没有规划,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修建私有住宅,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所属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两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宽度的二点五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临时性(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又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及其他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线不得施工。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规划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规划工作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构)筑物或拆除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放线定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委托勘测业务,并处该工程放线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积极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从轻或免于处罚。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也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城区或者镇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二)确定人口规模,并对人口的素质与结构优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导等方面内容提出指导性原则

(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

(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九)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

(十)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

(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

(十二)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保护措施;

(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

(十四)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控制范围;

(十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六)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确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十七)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八)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九)制定总体城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镇风貌定位,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

(二十)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分为市近期建设规划、滨海新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县近期建设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说明书,应当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地上地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居住总户数、分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套密度、套型面积比例。

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城市绿地标准,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特殊情况,依据详细规划。

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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