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违法案件案例
户外广告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现象。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当今的户外广告已经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它向人们传递着信息,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成功的户外广告已经是丰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户外广告违法案件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户外广告违法案件案例篇1:
一、案情回顾
赵镇平安桥综合楼三单元407-707号楼外墙大型户外广告于2015年2月29日已经到期,现因期限已到业主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实施拆除该广告,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7月23日,金堂县城管局组织实施了拆除,县交警大队和赵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
二、处罚依据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了该条例十九条之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户外广告。
三、办事指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1、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书面申请。
2、单位申请的持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申请的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载体使用权证明。
5、广告实景效果图、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
6、安全措施方案。
7、拍卖确认书记户外广告特许经营协议。
8、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金缴款凭证。
户外广告违法案件案例篇2:
20xx年12月17日,老河口市某家具销售公司,利用手机短信向手机用户发布广告,广告内容称:“买家具撞大运,摇现金中大奖,最高可摇您买家具总额”,但实际举办的摇奖活动中,当事人设定的最高摇奖额只有3000元,与其短信广告中所称的“最高可摇您买家具总额”明显不符,其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老河口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违法案件案例篇3:
20xx年4月27日,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A广告公司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B装饰城委托,于2012年4月27日至5月1日期间在一墙体上,发布“庆五一有奖销售活动”户外广告,广告内容包括有奖销售所设奖项、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中奖者产生方式及装饰城的地址、电话等,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该户外广告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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