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职的决定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任职也有任职决定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任职的决定,仅供参考!
关于任职的决定范文一
关于陈锐钊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锐钊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小丽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阎芸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逯晓枫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梁俊辉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楚楚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金圣春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魏泽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江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成少勇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涂丹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柳海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赵曼琪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王庄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蕾仰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黄绪喜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小红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刘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庆平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苑广玲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官锋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林雪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柳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贺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院长:闻长智
二○xx年六月五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刘喜山同志任职的决定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刘喜山同志任监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试用期一年)。
20xx年10月19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酒店总经理的任命决定各部(室):
经XX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董事长批准,决定任命XX先生/女士为XX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日常管理,行使总经理权利,并履行总经理义务。
特此任命!
XX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