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暗藏的六大陷阱

2016-12-06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你对房地产中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地产中介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地产中介暗藏的六大陷阱

一是定金锁定交易,反悔即侵吞。一旦确定买方有购房意向,中介立即要求支付“诚意金”“意向金”等,规避“定金”的法律约束,试图预先把部分佣金收入袋中,进而锁定交易,并制定对己有利的约定。

二是隐瞒瑕疵,误导消费者。中介提供的信息不实有两个原因:一是业主没有如实告知中介,但中介应当尽核对核查义务;二是业主如实告诉了中介,但中介故意隐瞒,比如房龄、抵押、缺陷、配套等等,购房者往往签了居间合同后才知道存在这些不利因素。

房地产中介暗藏的六大陷阱

三是虚假承诺,诱使交易。为促成交易,中介信口开河,作出迎合买卖双方交易意向的产权、费用等虚假承诺,消费者往往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导致不能依法维权。

四是乱收费。当前房产中介行业惯例一般以不超过成交3%的幅度收取佣金,但还有按揭服务费、办证费等各种名目收费。

五是霸王条款。中介利用含糊不清、剥夺消费者权利的霸王合同条款,回避自身违约责任,预设暗收费陷阱等。

六是违规“变通”操作。为使双方满足房产交易条件,中介违法违规代办社保、完税等虚假证明,并趁机收取价格不菲的代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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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的设立条件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④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④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⑤依法缴纳税费。

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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