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这些你得知道!

2017-05-08

10月4日,佛山市住建局、佛山市工商局、佛山市发展改革局、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从商品房预售行为、房地产销售代理、商品房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而且,佛山市级主管部门还将于11月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在售项目的联合检查与整顿工作。

一、 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 预售商品房需先取得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对项目进行预售,不得以预订、认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预订金、诚意金、VIP卡等形式收取购房预定费用的,一经发现,该企业需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受理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申请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证。

2、 收定金需提供交易合同草案

房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协商同意收取预购定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交易合同的草案。

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再行销售给他人的”扣诚信分15分。

3、 严惩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

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哄抬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严肃查处。

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的”,扣诚信分10分。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1、委托必须有委托书

预售人若要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进行销售的,应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并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及告知购房者。

2、代理机构必须已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必须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已经办理备案,而且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通过内部认购等手段制造房源紧俏的虚假氛围。

3、 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供从业人员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信息。此外,销售现场公示栏也必须公示所有驻场经纪人员的信息、照片,经纪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务等信息的工作牌。

4、 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项目后,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交到项目所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并在诚信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与业绩申报。

三、加强对商品房广告的管理

1、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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