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二手房的土地使用年限?
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那么,规定中的这70年土地使用年限,在房屋买卖之后该如何计算?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的界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高不超过50年。依据上述规定:住宅用地高年限不超过70年。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分类。
土地使用权主要的两种获得途径分为,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交纳土地出让金以货币等形式有偿使用土地的。主要是经营性用地,房地产、住宅、商业、工业等。
(2)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成本价向用地单位供应的土地、主要是公益事业,、医院、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公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有企业等。
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但是要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而具体认定。终,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当然,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三、二手房中的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二手商品房、央产房具体如何计算:
1、已购公房、央产房。
已购公房和央产房同属福利分房制度下的“产物”。取消福利分房后,已购公房和央产房也市进行交易,由于是成本价的房屋,因此买方在购买这类房屋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其房屋权属的特殊性,这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方法也分为几种不同版本。
(1)如已购公房和央产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的第一套房屋首次进入二手房市场,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
例如:某栋钢混结构房屋1998年竣工,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进入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日期为2000年,因此该栋楼的整体土地使用年限也从2000年开始算起,即终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为2070年。2003年业主将这套房屋出售,那么购房者购买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003年-2000年)=67年。也就是说,新业主即将有67年的土地使用时间,该套房屋的新购买时间2003年+67年=2070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
(2)如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以及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为准。(一般是从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砖混结构的房屋1997年竣工,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发时间为2000年,而该房屋所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使用年限为“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说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从1997年开始算起。那么,如果这套房屋的业主于2004年出售该房产,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4年-1997年)=63年。该套房屋的新购买时间2004年+交易后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3年=2067年,即这套房屋的终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为止。
2、二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性质较为特殊,整个开发的楼盘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基于这种情况,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楼盘原始竣工的时间为准。而这一种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式也等同于二手商品房,因此,经济适用房和二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以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许可证的时间来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的。
例如:某砖混结构的房屋2000年竣工,如果该房屋2006年出售,那么,购房者所购买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6年-2000年)=64年。该套房屋的新购买时间2006年+交易后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4年=2070年,即这套房屋的终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