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大病医保年底城乡全覆盖

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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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7月31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种再次补偿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享受基本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这个‘大红包’无疑给所有城乡居民吃了一粒‘定心丸’:大病有了保险托底。”8月2日,说起《意见》,乌鲁木齐市民张芸高兴地说。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一场大病拖垮一家人,这已成为普通家庭最大的‘心病’了,今后,大病有了保险托底,则意味着可以在家庭成员患了大病时也敢挺直腰杆去看病治疗了。”说起《意见》的出台,不少市民都跟张芸一样感到十分高兴。

为减轻大病重症患者个人医疗负担,新疆已先行一步。从2013年开始,新疆就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而在2015年5月,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时,结合新疆实际,就提出了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而从2014年开始,乌鲁木齐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实行上不封顶。2014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参加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病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从目前的3万元调整到9万元,超过9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享受大病二次报销,二次报销限额不封顶。

《意见》明确五方面工作举措

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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