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大病医保年底城乡全覆盖
导语: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7月31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种再次补偿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享受基本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这个‘大红包’无疑给所有城乡居民吃了一粒‘定心丸’:大病有了保险托底。”8月2日,说起《意见》,乌鲁木齐市民张芸高兴地说。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一场大病拖垮一家人,这已成为普通家庭最大的‘心病’了,今后,大病有了保险托底,则意味着可以在家庭成员患了大病时也敢挺直腰杆去看病治疗了。”说起《意见》的出台,不少市民都跟张芸一样感到十分高兴。
为减轻大病重症患者个人医疗负担,新疆已先行一步。从2013年开始,新疆就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而在2015年5月,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时,结合新疆实际,就提出了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而从2014年开始,乌鲁木齐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实行上不封顶。2014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参加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病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从目前的3万元调整到9万元,超过9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享受大病二次报销,二次报销限额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