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种植业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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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农业扶持资金,惠农补贴政策成吨的投入农业,预计有1.8万亿巨额补贴投入农业。那么农村种植业的补贴政策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农村种植业的补贴政策,一起来看看。
农村种植业的补贴政策
2016年农业种植补贴实施“三补贴”
从“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到将“三补贴”(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补贴)整合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再到对渔业油价补贴进行调整。中国中央层面上的农业补贴政策,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据悉,目前中国中央层面上的农业补贴项目有50多种,在接下来的农业政策改革中,对绝大部分的农业补贴政策都将做出大力度的改革、调整。像业内关注的“目标价格”补贴将会由大豆、棉花,扩展至三大主粮,而“三补贴”整合试点将在2016年向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项补贴政策合一之后,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另外,80%加上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可以真正做到“谁种粮谁受益”。并不是像现在,只要在农村承包了耕地,就能享受各种种地、种粮补贴。
不过,从去年有关部门针对棉花、大豆推出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今年实施的整合“三补贴”试点来看,新的农业补贴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目标价格”补贴的矛盾在于,从理论上讲,改革的方向很对,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难,甚至抬高了补贴成本;整合“三补贴”后带来的问题是,拥有承包地的很多农户,都开始筹划着提高农地租金。
当然,虽然“目标价格”补贴、整合“三补贴”两类试点改革,都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但整个农业补贴改革向种粮大户倾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向规模经营倾斜的大方向是对的,未来还需要积累一些试点地区的经验,才能对整个农业补贴政策进行重大改革。
“国二”补贴停止
从2015年10月1日起,非道路发动机将由“国二”向“国三”升级,也就是说,农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三”标准了。
根据规定:非道路发动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不得生产和销售“国二”发动机;2016年4月1日起,主机厂不得生产和销售装配“国二”标准的发动机。
据统计,我国自走式农业机械每年新增200万台左右,在每年超过1亿吨的柴油消耗总量中,约有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约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
实施“国三”排放标准,不仅可大幅度降低氮氧化物、碳氢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等污染环境的气体物质和固体物质,缓解日益严峻的环保压力,而且可以倒逼农机行业进行技术升级,努力实现全面的技术进步,最终达成产业的转型升级。
申报流程
补贴申报程序由种植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汇总后报县农委、财政局。县农委、财政局依据乡镇(园区)上报的补贴到户清册,通过农户“一折通”补贴专用存折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农村种植养殖的免税支持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4〕13号)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税发〔2004〕13号)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三、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第186号)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