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分享
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下面小编给大家推荐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一、“负债”、资产”、损益”
会计科目分为“负债”、“资产”、“损益”三大类。“负债类”反映的是资金从哪儿来?是自有的资本金?还是借入或应付未付的各种资金?“资产类”反映的是筹集的资金占用或运用在哪些方面?“损益类”反映的是企业经营产生的收入,及经营过程中的支出。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二、“保险费收入”与“保户储金”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对外承担风险或责任所获得的一种收入,既不是借入也无须退还,故属“损益类”科目。而“保户储金”是保险企业从保户那里借入的,是需要退还给保户的“本金”,如同银行向储户吸收的存款,是保险企业对保户的一种“负债”,故属“负债类”科目。保户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给保险公司,一是保险企业既能还本,又能付息,二是兼有保险性质,出现意外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所以要吸收保户储金,就是希望通过运用保户储金产生比较高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且这种“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应该高于付给储户的利息。故财产险的保费收入和保户储金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能一并汇总成业务收入。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三、长期寿险保费收入
长期寿险业务收入的保费和保户储金极其相似,也是需要退还给保户的“本金”,还必须在满期给付时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见,长期寿险业务收入的保费也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但会计核算上遵从了国际惯例,作为“损益类”科目,而不作为“负债类”科目。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四、财产险、信用险损益计算办法
财产险业务、信用险业务损益计算公式:
损益=保费收入+其他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各种准备金提转差-其他支出±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
其中:
(1)保费收入中包括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以及通过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的数字。
(2)其他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存、贷款利息收入(转出运用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净数字)等。
(3)赔款支出包括吸收保户储金后按条款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五、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业务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存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存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六、财产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按当年帐面保费收入的50%提存,同时将上年提存数转回。如某公司某年实现国内涉外业务保费收入10000万元,上年保费收入为8000万元,则当年提存数为10000万元×50%+5000万元,转回上年提存数8000×50%=4000万元提转差为5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七、信用险业务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于信用险责任期较长,故实行三年核算期,即每一业务年度对应三个会计年度。每一业务年度在对应的前两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财务收支余额不作为损益,而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并于次年转回,待对应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再结算出该业务某年度的损益。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八、财产险、信用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
国内、涉外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按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数提存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信用险业务在业务年度对应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数的90%提存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九、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提转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业务部门应根据剔除当年支付的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亡伤残医疗给付后的有效保单以及预定利率、费率和死亡率,精算出长期人身险业务应提存的理论责任金,并将应提存数提供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提存,并在下年转回。提存当年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时,首先应转回上年提存数。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十、寿险业务损益计算公式
损益=保费收入+其他收入—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
目前,寿险业务还没有体现损益,由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损益转入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项下的特种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经营技巧十一、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保险企业实现利润后,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该亏损是指某年度亏损在延续用五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不足弥补的差额部分。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以转增资本金或用于弥补亏损。
(四)、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人保公司目前的所得税税率仍高达55%。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及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比例或具体数额都有待财政部明确。人保公司的投资者系中央财政。
十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为发挥人保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适应各级公司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需要,人保总公司已在全系统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办法如下: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单位,向总公司进行成数分保。
(二)、各分公司将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0%分给总公司,总公司同时分摊各分公司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20%的赔款及相应比例的费用。
十一、国内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为了稳定保险业务经营,分散巨灾损失对各分公司分级核算的影响,充分发挥人保公司整体优势,人保总公司已在全系统实行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一、总公司为超赔分保的接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超赔分保的分出人(分出公司)。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国内非寿险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人,发生巨灾损失后,总公司按合约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赔分保采取自愿原则。各分公司可根据次年的业务发展及风险预测向总公司申请超额保障。
三、因发生大灾而使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