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职称论文

2017-06-17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先进化,法医这个职业也慢慢的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法医职称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职称论文篇一

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在法医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命案现场勘验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命案现场勘验的过程中,法医必须应用专业技术,全面分析研究现场勘验各方面的问题,同时进行逻辑推理判断,澄清事实,做出准确结论。与此同时,法医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规范各项操作程序。本文就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改进性的策略,提高法医命案现场勘验质量。

关键词 法医 命案 现场勘验

作者简介:刘城均,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法医学;曾丫平,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技术大队,科员,研究方向:法医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7-02

在侦破命案的时候,现场勘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法医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分析,对侦破案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也指引着命案侦查的方向与思路。命案现场勘验质量的高低,其实就已经决定了命案现场分析水平的高低。在对命案现场进行勘验分析的时候,其实就是将作案过程重现和刻画犯罪嫌疑人,这将直接性决定命案侦破的效率。但是从当前命案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还是可以了解到,法医在勘验的时候,依然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命案的侦破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提高法医理论水平,提升命案现场勘验判断水平,是解决当前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核心。

一、 法医命案现场勘验的意义

在侦破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是命案侦破的一部分,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法医的作用不容忽视。刑事案件的侦查,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将会对案件的特定事实起着支持或者是否定性的作用。具体来说,法医命案现场勘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识别和分析被害人身份

在侦破案件的时候,被害人身份的确定是首要环节。在确定被害人身份后,才能够围绕被害人展开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在犯罪现场中,被害人遗留下来的痰迹、毛发、被害人的牙齿、胎记以及血迹等都可以成为物证,这都可以为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提供线索 。

(二)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之间的联系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会在现场遗留下血迹、毛发、皮屑以及唾液斑等生物材料,同时被害人的相关物质也会附着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通过这些物证就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现场以及被害人之间的联系。经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后,就可以确定或者是排除特定人员的嫌疑。

(三)有利于分析犯罪现场

法医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根据所查获的物证形态就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路线以及案件发展的经过,这就为案件提供相应的依据。如,现场遗留下的血迹,通过观察血迹形态,就可以说明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同时还可以反映出被害人被害的时候所处的具体方位与受伤的部位以及加害行为。

可见,经过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后,有助于案件的侦查,并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指引性的方向,提高案件侦破率。

二、 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对侦破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法医命案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就可以了解到,其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系统的分析就可以了解到,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这么几点:

(一)缺乏现场勘验意识

实际上,不少法医对命案现场勘验存在着认识不清的情况。不少法医片面的认为现场勘验本就是痕迹勘验人员的责任 。事实并非如此。法医,在命案现场勘验是其法定职责,同时也是法医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命案现场勘验,可以获取犯罪信息,发现不同痕迹物证的同时,还可以补充尸检工作,对侦破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现场认识上存在差距

从命案现场勘验工作实际状况中可以了解到,不少法医认为现场勘验其实就是对尸体进行检验、收集指纹,习惯性的将现场划定在一定的地域,重视形态学证据的收集,缺乏整个犯罪现场分析能力,同时也没有重视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在命案形势越来越严峻、侦查任务日益紧迫、法制建设规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中,法医的这种认识不利于命案现场勘验,影响刑事案件的侦破。

(三)重视尸体分析,忽视其他物证

法医在进行命案现场勘验的时候,重视死因、死亡时间、作案工具的检验与推断,不会对血迹、唾液与精斑、毛发检验与分析。特别是其形成过程缺乏客观的判断,致使在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缺乏准确性。与此同时,法医重视尸体的检验,重视损伤创口的检验与分析,并没有对衣物与附着物进行检验和分析,导致案件认识缺乏全面性。

(四)现场分析能力较低

在现场勘验结束后,部分法医分析勘验的时候,往往脱离犯罪现场,仅仅分析尸检,对死亡原因、致伤方式、案件性质以及作案工具进行分析,并没有对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与生物材料、案件发生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难以重建作案现场。在概括检验意见的时候,准确性不够,致使很少有为案件侦破直接利用的技术性信息。

三、 提高法医命案现场勘验的对策

经过前文的分析就可以了解到,法医在命案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不仅影响现场勘验的质量,同时还对案件的顺利侦破产生直接性的影响。基于此,法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命案现场勘验。

(一)建立标准化的命案现场勘验体系

首先,了解案件。在命案现场勘验的过程中,法医应当根据不同案件掌握必要的发展过程。并将其作为命案现场勘验制成笔录的一部分,包括案发时间、经过、目击者、知情人的叙述、死亡经过以及症状体征与救治情况等 。其次,制定勘验方案。勘验方案应当包含具体人员的分工、勘验方式、程序以及勘验的重点、目标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医在命案现场进行勘验的时候必须强调勘验中的注意事项、香肠保护范围、确定勘查在场的见证人等。再次,尸检需结合命案现场。根据命案现场就可以明确案件的发展过程,同时还可以将尸体与现场联系起来。因此,法医在进行命案现场勘验的时候需要将尸体与命案现场结合起来。最后,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包括衣着检验、全裸尸检验以及尸体原始状态的检验。在尸体检验的时候法医应当从头到脚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记录,同时还需要对于相关部位的阴性与阳性所见部分采用照相进行固定。另外,还需要提取物证。

(二)创新命案现场勘验

在命案现场勘验的过程中,法医应当认识到尸体时现场勘验的重要物证。从尸体中可以查找到破案的重要线索。因此,法医在命案现场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法医对命案现场痕迹进行分析、鉴别与检验鉴定后,就可以确定命案的性质。与此同时,在命案现场勘验的时候,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搜索、勘验和提取现场物证,并判断、识别物证,全程记录痕迹,并及时了解和反馈信息。当然,对于重大要案还需要进行会诊。

(三)增强现场重建意识

法医在展开现场勘验的时候,应当重视现场重建。重建现场可以解决客观形势、作案过程、心理活动以及隐含信息。重建命案现场有助于判断案件实际发生的过程 。重建案件现场,对久侦未破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为案件的侦查提供重要的破案途径。在重建现场的时候,需要详细记录各项信息。

四、 结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经过法医现场勘验,可以正确认识到命案现场,同时还可以获取命案现场隐藏的信息。在命案现场勘验的时候,法医还应当以主观视觉来判断,促进案件侦破。

注释:

边宏波、蒋丽华.现场勘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刑事侦查.2014,14(11).871.

郑绍军.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侦查与法医学.2010,18(8).753.

陈世贤.在命案侦破中法医参与现场分析的重要性.中国司法鉴定.2011,14(5).845.

唐桂进.命案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国刑事警察.2014,16(6).658-659.

法医职称论文篇二

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

摘要:目的:对于死因中损伤和疾病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探讨。方法:选取98例死因不明的尸体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些尸体进行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查,还可以选择一部分进行读物分析。结果:在选取的98例案例中,有75例为病理性死亡,其中大多是由于心血管类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次之;有23例死因是由于机械系外力的打击,这些死者中有6例是由于颅脑损伤而导致死亡。结论:对于死亡原因进行准确的鉴定有利于执法部门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还可以为一些临床的疾病提供一些有利的资料,有利于诊疗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法医;尸体检查;死因探讨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56-02

作者简介:梅柳生(1983-),男,汉族,广东汕头人,本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公安分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学;安宪章(1981-),男,汉族,广东汕头人,本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侦大队技术股,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活体损伤与尸体检验鉴定。

为准确的对死因进行判断而对尸体进行系统的尸体解剖及细致的病理性检查,不仅可以为执法刑侦部门提供处理相关案件的可靠的证据,还可以对于临床上出现的误诊漏诊病例进行总结从而提高医疗部门的专业水平。本文笔者对98例案例的尸检材料进行统筹分析,对在致使死亡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进行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本次调查所选对象为本院的98例尸检材料,这些报告中,有78例为政法部门所委托,20例为卫生部门所委托。其中有82例进行了系统的尸体解剖,16例进行的是尸体器官的送检。选取的标本都经过10%的福尔马林进行固定,并使用常规石蜡进行制片,使用光镜观察,有一部分标本需进行血清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选取的98例案例中有男性死者74例,占75.5%,有女性死者24例,占24.5%;选取的这些案例中年龄最小的为新生儿,年龄最大有72岁。年龄区间为0-12岁的有12例,占12.2%;年龄在20-50的有79例,占80.6%;年龄在60岁以上的有7例,占7.1%。

二、结果

在对这98例案例进行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细致的病理性检查以及部分进行毒物分析之后,有86例死者的死因得到了确定,占87.8%;而有12例案例在经过法医学鉴定后仍无法对其死因做出明确的判断,占12.2%。这些案例可根据死亡性质的差异区分为病理性死亡和机械外力致使死亡两类。由鉴定结果来看,有75例案例属于病理性死亡,占76.5%,有23例属于机械外力致使死亡,占23.5%。而对于病理性死亡而言,有27例案例死于心血管疾病,占病理性死亡的36.0%;其次有14例案例死于呼吸系统疾病,占18.7%;再次就是死于神经系统疾病的案例较多,有9例,占12.0%,其他类型的疾病不做一一介绍。而如果以单个疾病来作为引起死亡的原因,最多的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有15例,占20.0%;其次就是心肌炎和脑出血,分别有7例和6例,分别占9.3%和8.0%。而对于由于机械外力而引起的死亡中,由于机械损伤而死亡的有17例,占73.9%,其中脑损伤最多,为8例,占26.7%,其次就是心脏损伤和肺损伤,都有4例,占17.4%。其余机械外力损伤不做一一介绍。

三、讨论

(一)死因分析

在本次研究多选取的尸检对象中,有75例案例属于病理性死亡,占76.5%,而对于病理性死亡而言,有27例案例死于心血管疾病,占病理性死亡的36.0%。从一些其他的报道中也可以看出,心血管疾病是引起人类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引起医疗机构的足够重视。而在23例由于机械外力引起的死亡中,又以脑损伤居多,虽然人体的大脑受到坚硬的颅骨的保护,但一旦受到打击危险性也是极大的。而且从鉴定结果来看,由于机械外力引起的死亡具有明显的性别分布,23例案例中有男性死者18例,女性死者仅有5例,推断可能男性患者参加户外运动较多,且性格比较暴躁大意,较容易出现事故。而有12例案例在经过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细致的病理性检查后仍无法对其死因做出明确的判断,经过综合的分析推断,最终将其中的4例确定为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剩余的8例无法进行确定而断为阴性解剖,占本次选取案例的8.2%。由以上的分析讨论来看,心血管类疾病和脑损伤是引起人们死亡的较常见的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无论是由于病理性致死还是由于机械外力致死,都要对心脑进行仔细的检查,防止出现遗漏,心脏和大脑的病变和损伤往往是引起人们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损伤和疾病

如果死者在没有其他疾病的情况之下受到致命伤而导致死亡,或者仅仅是由于疾病而死亡没有受到其他的损伤,在进行死因确定时自然不会有什么困难。但如果在疾病和损伤同时存在时,对死因进行一个明确的判断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死者所得疾病和所受损伤之间并没有赢过关系;2.死者所受损伤和所得疾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死者由于受到外力的损伤而引起相关的并发症而导致死亡;3.死者所受的损伤与所得的疾病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说由于死者收到了外界的损伤,使得其原不会致使死亡的疾病出现加重和恶化而引起死亡;4.死者所受损伤与所得的疾病之间是一种临界的因果关系,就是说死者原本所受损伤与所得疾病均不会导致死亡,而两组的效果叠加致使死者死亡,两者对于死者死亡所需负的责任同等。

(三)在进行死因鉴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法律及一些相关的知识逐渐被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逐渐开始要求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开始要求法医的鉴定工作做到透明公正,而通过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细致的病理性检查对死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在处理、调节纠纷上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进行尸检工作时应注意:1.在天气较热的时节进行尸检时,要尽可能的保证在24小时内完成尸检工作,因为炎热的天气会加快尸体的腐败自溶,虽说经过一定处理可以延长尸体的保存时间,但出于对尸体的尊重应尽快完成工作;2.对于疑似由于药物过敏而死亡的死者,死亡过程迅速,且体内各器官均被嗜酸的粒细胞浸润,在接受常规的尸检基础上,还要提取死者的心血进行IgE测定,正常人的血清IgE水平一般为0.1-0.7微克每毫升,而有药物过敏的人的IgE则会明显的升高,对尸体解剖结果、病理学检查结果和IgE检查结果进行结合分析,就可以判断出死者是否存在药物过敏;3.对于在死亡之前接受过手术或者存在过往病史且曾经住院接受过一段时间治疗并在治疗后死亡的死者,在进行死因鉴定时比较复杂,应当就其疾病质询相关专家或者其主治医生,对其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仔细的查阅,以确保其死因的准确性;4.在进行尸体检验之前要准备好一个严谨有序的尸检方案,对相关流程进行一个良好的规划,如对于需要进行毒物化验的检材的提取,又或是对于血清学及细菌学检材的提取;5.而对于经尸检仍无法判断死因的阴性解剖来说,引起阴性解剖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提取检材时的部位出现差错,提取的检材的量不足以进行检验,毒物分析的结果不准确等等,总之,受目前科技和医疗水平的限制,还有一些致死性的疾病没有被人们所发现。因此对于无法断定死因的尸体,只能只有排除的方法来对死因进行推测。

[参考文献]

[1]颜华良,刘兴美.探讨法医尸检对死因分布规律及损伤与疾病的相互关系[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43:91.

[2]刘恺怡,陈新山,闫杰,吕成,沈春宇,黄光照.轻度冠心病并发冠状动脉血栓猝死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06:523+52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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