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免费师范生就业介绍_免费师范生就业政策详情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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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师范生就业政策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那么免费师范生就业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希望你喜欢。

免费师范生就业政策

坚定从教志愿:把好入口关,建立退出机制

免费师范毕业生招生主要方式是提前批次招生,考生报考盲目性比较大。教育部2012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中表示,适当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自主招生人数,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招生计划的10%。

建议在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生阶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调研师资实际需求,科学设定每年的招生数量和学科专业人数,确保招收到真正想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各高校可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从教志愿综合测评体系”,采取先测评再面试等方式招生,也可以尝试在大一学期结束后、选拔有志于去教育落后地区任教的学生,给予免费政策。

教育部在2012年发布文件指出,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生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免费师范毕业生进入、退出和转专业的具体办法。但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口还不够畅通,操作不够规范公开透明。

建议尽快出台免费师范生退出的具体办法。高等师范学校在培养免费师范毕业生一段时间后,应该进行一次基础调查与考核,对于确实不适合或不愿意从教的学生,可以允许他们在退还已享受的补助后,退出免费师范生行列。营造积极向上的竞争环境,建立免费师范生良性流动循环体制。

加强实践教学:完善本硕一贯制培养模式

在培养方面,重点探索“整体设计、分段考核、连续培养”的本科硕士一贯制模式,打破目前本科培养、教育硕士培养相互割裂的局面。在课程结构上,开设模块化、选择性和实践性强的教师教育课程。构建课程结构合理、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课程体系。加强职业信念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融入师范生培养全过程。鼓励将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请进课堂等方式,丰富师德教育的内涵与形式。

同时,突出实践导向的教师教育课程内容改革。目前我们的大学、研究生教育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应建立规范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将实践教学贯穿培养全过程,分段设定目标,确保实践成效。

探索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三位一体”的协同培养新机制。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课程资源、教学团队、实践基地、教学研究及培养质量评价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协同,建立稳定的教育实践基地、教育实践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师范生到中小学教育实践不少于1个学期。实行高校教师和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双导师制”。建设教育实践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探索教育实践现场指导与远程指导相结合的新模式。充分发挥利用第二课堂作用,在师范生群体内开展教学技能大赛、未来教师大赛等形式多样的教师技能教育,切实提高师范生教育教学水平。

畅通就业渠道:建立“跨省就业”机制,缩短服务年限

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可以跨省就业的三种情况: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的;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市、区)外的;已婚需要迁移至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据大部分免费师范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跨省就业为特殊情况,需培养学校、就业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生源省教育厅批准。在已经出台政策的省份中,虽没有明文禁止跨省就业,但多数省份以“人才过剩”为由拒绝接收外省生源,也有少部分省份以“需要高层次教师”为由拒绝放人。跨省就业手续的审批周期太长,程序比较繁琐,客观上使学生的求职成本增加。因此,建议建立“西部省际跨省就业”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允许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岗位工作落到实处。

目前,各省市对跨省就业、民办学校任教、支教农村、公招考试等重点环节限制比较多,导致相同专业不同省区毕业生的就业层次、就业选择和就业时间差异较大。建议应放宽政策限制,放开到西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民办学校任教的政策,同时禁止免费师范毕业生参照公招考试方能聘用的地方性政策,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实施。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建议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年限予以调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毕业生必须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目前,各省份规定的服务期不尽相同,如北京市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新加坡对享受新加坡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当地服务的年限规定,是3至5年。台湾地区公费生取得教师证书后,其最低服务年限以在校受领公费之年数为准,一般为4至5年。从国内外经验、优秀教师的养成、师范生的自身发展等方面考虑,师范生的服务期以5年左右为宜。

同时,服务期制度应有助于调动师范生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开放竞争的人事制度。根据调查,我们了解到5年左右也是一个教师专业发展成熟的关键期,大部分学生5年后,还是选择愿意继续留在教育领域工作。

提高地位待遇:增加农村教师工资和津贴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致认为,提高工资水平是有效的激励措施。中国教师的工资制度还不成熟,一方面教师工资增长不是市场化自然递增,而是依托政策脉冲式增长;另一方面,教师工资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发达与欠发达、老少边穷岛地区,在人均年绩效工资上差异较大,不利于激励教师到欠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岛地区任教,更不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建议建立专项补贴措施,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地区工作。

国际上已经有对于偏远地区农村教师的特别政策。一是提供奖金和补偿金,例如澳大利亚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师奖励计划。二是增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者省级财政统筹教师工资,保证财力薄弱地区的教师工资和奖金,例如日本、韩国的教师工资主要由国家和省级负担。三是为赴困难地区和困难学校任教的教师提供特别的专业发展机会,例如澳大利亚为去艰苦地区的师范生提供高额培训经费。四是打破过去单一的工资序列,根据教师短缺的类型、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学科的基本工资,例如瑞典实行的薄弱地区“教师个别化工资制度”。

根据管理学研究,报酬奖励要超过原收入的1/4才会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建议对免费师范毕业生设立专项的农村从教奖励计划。凡在农村学校服务两年期满后,仍志愿留在农村学校尤其是边远地区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按一定标准提供奖励津贴,奖励性津贴不低于当月工资收入的20%,并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优先考虑。

师范生就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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