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硕士论文格式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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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硕士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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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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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

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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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关于大学的论文范文

从大学自治到大学自主管理

[摘要]大学自治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中世纪的大学自治经历了现代演化,一些自治权被世俗政府所剥夺,大学自治的涵义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代大学已经演变成自主办学的机构。中世纪的大学自治与当代的大学自主办学共同点在于:都有一定的内部管理权,可以自主招生、教学和研究,授予学位。不同之处在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外部势力干预的形式和程度不同,经费来源也不同。

[关键词]大学自治;中世纪;自主办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1)03-0083-06

一、中世纪大学:大学自治

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认为,“大学自治是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作为一种大学制度是随着欧洲中世纪大学的产生而确立的。

(一)中世纪大学产生的背景

在中世纪,西欧多个民族和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形成了王权、神权和贵族权等多元权利并存、斗争与妥协的独特格局。尤其是教权和皇权的矛盾非常复杂。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不仅在文化方面占据特殊地位,而且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有很大势力。这种特有的多元权利土壤,为城市兴起及城市自治权的发展刨造了充分的条件。

城市自治。原为农奴、农民身份的商人逐渐在固定城堡、市场、集市集聚,并成为建立西欧中世纪城市的中坚力量。各个独立的封建领主,为了在自立领地上获得工商业税款和其他利益,也为了削弱对手,往往提供一些优惠条件,如供应并建立住房,提供店铺的位置等。随着城市财富和人口的增长,市民们期望国家权力提供保护以便免除被领主盘剥的愿望日益强烈。13世纪,一些国家的君主顺应这股潮流,站到城市一边。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1180-1223)给王室直属领地内的许多城市颁发特许状,免除它们向原有领主们的封建义务,让它们直接隶属于国王,并给予市民诸多自治特权,鼓励他们加强城市防御,发展工商业;不仅如此,他还宣称自己是王室直属领地以外所有城市的保护者。腓力普二世的方针为他的后继者们继承。在整个13世纪,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展,法国越来越多的城市成为摆脱封建领主统治的特许自治城市。现存的最早的一份注明为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charter),仅仅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后来的特许状给予城市的权力逐渐增多。这些特许城市逐渐建立了完备的城墙和防御体系。西欧其他地区也出现了与法国相似的情形。在伊比利亚半岛,城市的地位似乎更为优越些,因为信奉基督教的诸王国(莱昂、卡斯提尔、阿拉贡、葡萄牙)国王在与穆斯林入侵者的长期争战中特别需要得到城池坚固、财力充裕的城市支持,他们在13世纪中叶就普遍地给城市颁发了特许状。在英格兰,由于1066年后英国王权的直接统治比较完整,特许城市的自治权利没有法国或西班牙的城市那样彻底。在德意志和北意大利的许多城市也从帝国政府那里获得特许状,国家权威较为软弱,尽管从皇帝那里得不到多少支持,但它们的独立性也较为突出。“各类城市的市议会,都是主权实体;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定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或媾和。”因而,当时的城市不仅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立法权,而且拥有组织城市管理体系的权力。

行会自治。欧洲中世纪“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在自治城市里,有权处理自己事务的各阶层市民取得了与日俱增的独立地位,建立起了可以用集体力量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一行会。从公元9世纪起,在自由城市与海滨等地,逐渐产生了_一种新的联合组织,其名称有“兄弟会”、“友谊会”、“协会”、“联盟”等,11世纪这些行会发达起来,12世纪遍及整个欧洲大陆,不仅商人、船员、工匠、画家、教师、演员、猎人、农人,而且僧人、乞丐、刽子手等,都成立了行会。行会制度和特许状是城市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市民可借此使自己逐渐摆脱--教会和国家最高统治者强加给他们的种种约束。商人和手工业者由于共同的利益和生活经验形成了一种共同理念,他们热衷参与公共事务,防止个人自由遭到侵犯,自己制定法律并严格遵守。为了保证垄断地位,行会通过自己的“独立裁判权、武力、大会”解决各种问题。如“当城市要进行战争的时候,行会是作为一个单独的连队参加战斗的,它有自己的武器(后期还有枪炮……)和它自己推举的指挥官。”

欧洲自治城市的兴起和自治行会的出现,为学者行会的组建提供了土壤。一方面,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的手工业以及商业的大发展,市民阶层出现,对知识产生了新的需求。同时,断断续续近两个世纪的十字军东侵,在客观上促使拜占庭文化迅速传遍大部分欧洲,促进了欧洲文化教育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变化也促使教会内部的理性主义抬头,开始用辩证和批评的方法研究神学和教义。也就在那时,旧的主教座堂学校中逐步形成了当时最早的大学,当时的学者模仿行会组织的形式形成学者集团(studia generalia),从教皇、国王或皇帝那里争取到特许状及其他一些特权,成为自治性组织(大学)。“大学能够获得适当地位的唯一途径,是从万能的君主那里获得创办的特许证,这一点逐步得到了公认。”从现有史料看,中世纪大学的特权主要有三个来源:(1)教皇的训令。主要有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I)、教皇格雷戈里九世(GregorylX)、教皇贺诺利斯三世(HonoriusⅢ)和教皇尼古拉斯四世(NicholasIV)等几位教皇的训令。(2)皇帝(国王)敕令。如公元1158年弗雷德里克一世(FrederickBarbarossa)发布旨谕,维护波隆那大学学生的利益;1200年法国国王“奥古斯都”腓力二世颁布有关授予巴黎大学特权的敕令等。(3)大学特许状。如1340-1341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给巴黎大学的特许状,1386年海德堡大学获得的特许状,等等。应当指出的是,这三种不同来源所规定的特权,实际上是有较大不同的。教皇的训令与皇帝的敕令所涉及的特权,主要与大学师生的民事权利相关,而特许状主要涉及大学的学术事务,如1362年波洛尼亚大学从教皇那儿获得了一份建立神学系的特许状。

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有:罢课和迁校权,免税、免役,司法审判权,授予学位和承认任教资格。

(二)中世纪大学存续的原因

在中世纪,教会的力量很强大,作为世俗政府的国王经常与之发生冲突。在德国,教皇通过武力战胜德国皇帝,但教皇与英、法国王打交道却很少占上风,最终失掉了对英法教会的控制,并且屈从于法国国王。这一结局宣告了国王终将压倒教皇,教会终

将归属国家。在英、法、德、意大利等国,国王和世俗封建主也存在权力斗争。如德国的封建诸侯势力很大,经常不服从皇帝,1273年后德国的封建诸侯一直不愿将皇位交给强有力的统治者,不愿皇位被某一家族世袭享有,每一次皇帝选举都成为大封建主向新皇帝索取特权的大好时机。英国国王与贵族权力长期抗衡。早在公元11世纪,威廉一世率领诺曼底贵族征服英格兰时,每到一个地区,便把该地区分成小块并把它们尽量多分封给那些有功之臣。这样,任何一个大贵族都没有连成一片的广阔领地,难以形成独立的小诸侯,不能与国王相抗衡。在此基础上,威廉于1086年召集大小贵族在索尔兹伯里聚会,规定一切贵族先向国王宣誓效忠,次而再向自己的直接封主宣誓效忠,从而使大小贵族都直接与国王结成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打破大贵族对下属的强权控制。在这种结构中,大贵族难以借封建从属关系动员下属叛乱,因此,英国的贵族势力相对薄弱,很难单独制服国王。但每当国王超出封建关系许可的范围恣意行事,贵族们便可以联合起来加以阻挡。此时,贵族们打出“合法权利”的招牌,以赢得天下人的支持。这样,英国单独一个贵族不能与国王抗衡,不过一旦他们联合起来就能使国王就范。“权利”成了贵族们联合起来行动的口号,所有贵族均可以拿起武器向破坏这种平衡关系的暴君要求自由。后来的国王约翰违反了这项潜在的规则,遭到诸侯的打击,国王被迫与诸侯们签订了《自由大宪章》,在第一款就开宗明义地说:“朕以朕本人及万世后代的名义许给本国一切自由人下述之一切自由,许其及其后代从朕及朕后代处保有以下自由。”《大宪章》在财产与人身保障两个方面给予了贵族相应的自由和权利,甚至包括武装反抗暴君。可以说,是英国的贵族开创了“自由”,将国王置于法律的约束下。此后的一段时间,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不断,亨利三世时,颁布了两个重要文件,即1258年的《牛津条约》和1259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促成英国历史上的议会制的形成。不过议会制的推行遭遇了很多挫折,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冲突不断。从教皇与国王、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可以看出,作为世俗政权的国王在干预和社会控制方面的能力还不足以成功地进行强有力的管治,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大学自治提供了肥沃土壤。也正是教皇与国王、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为大学自治提供了契机。

大学自治存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当时处于封建社会,大学对社会发展的功能很有限,充其量就是为世俗的政权和教会培养顾问和官员,也为城市培养具有较高层次的读、写、算能力的文职人员和律师。大学所开设的“七艺”基础课程仅有法学、医学、神学等专业。大学的主要职能是教学。科学研究还没有作为一个主要职能,是附带的,从属于教学。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也只是附带的功能,况且大学与所在城市经常发生冲突,社会服务的机会锐减。正因为大学只是为社会培养有限的、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人才,其社会中心地位还不是很突出,大学就只能成为象牙塔,与社会保持―定的距离,具有较高的自治性。

(三)中世纪大学自治权的限度

中世纪大学与世俗政权和教皇之间是一种博弈关系,其间有周旋、利用、斗争,处于权力支配地位的是世俗政权和教皇。当时世俗政权的代表是国王。尽管大学利用世俗势力与教会势力的矛盾和冲突,争取到诸多自治权利,获得特许状,作为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但这些自治权属于被给予型的,不是凭借自己的军事势力或经济势力争夺来的,这些所谓的自治权在国王或教会势力面前容易受到侵害。往往大学在自治权利受到侵害后,会与上述政权产生矛盾冲突。经过双方的让步和妥协,矛盾化解,自治权利会得到扩充、恢复或缩小。

在大学的发展史上,中世纪的大学自治权利是最大的,但它们也不能为所欲为。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的学术研究和言论对当时的舆论有很大的影响,在教会的神权与世俗政权的斗争中,大学成为它们争夺的对象。学者行会为了抵制外界控制势力,利用国家与教会之间的矛盾,保持某种相对独立性,以求得自身的发展。实际上,中世纪大学最终并没有摆脱宗教的束缚,教皇和他的代表对巴黎、牛津和剑桥大学等学校拥有监督权。“以巴黎、牛津和剑桥大学为代表的教会势力控制的中世纪大学,教皇和他的代表对这些学校拥有监督权。在早期,这些学校的教师几乎都是由牧师担任,整个学府笼罩着神学教育的气氛;大主教有权干涉教务;考官一般由主教或教皇使节所任命,医生执照是以教皇的名义颁发,并在教堂中由教会中有权位的牧师依照庄严肃穆的宗教仪式授给。”

中世纪的大学除了面临与国家(皇权)、教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外,还与当地居民存在很多冲突。如1229年,巴黎大学的学生与市民发生争斗,由于巴黎大学主教的默许,许多学生被国王派遣的士兵杀死。教师们立即停课,但没有产生效果,教师们就把这所大学给捣毁To其中很多人渡海去了牛津大学,其他人去了法国比较小的大学。直到1231年“圣者”路易九世和卡斯蒂林的比安卡才郑重承认大学的独立,恢复与扩大“奥古斯都”腓力二世于1200年给予大学的特权。由此可见,大学自治并不是给予大学为所欲为的权利,大学必须在总体上服从教皇和国王的权力秩序,这是大学生存的一个前提条件。否则,大学的自治权利就有可能被剥夺。

到中世纪末,欧洲建立了约80所大学,其中意大利20所、法国19所、德国14所、英国5所、西班牙4所、葡萄牙2所。在这些大学中,有的存续时间很长,还有许多仅仅具有地方性的名望,其他如萨莱诺兴盛一段时间后即消失了0而像巴黎、蒙彼利埃、博洛尼亚和帕多瓦、牛津和剑桥、维也纳和布拉格、莱比锡、科英布拉、萨拉曼卡、克拉科夫和卢万等大学,它们卓越的历史从未间断。

二、当代大学:自主办学

欧洲在14―16世纪逐渐完成了从中世纪封建割据向统一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形态转型,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强有力的政府开始出现。每一民族国家都以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字和共同民族意识为特色,随之出现以专制君主为核心的集权倾向的政府。到了15世纪末,原始的、封建的、地方性的自由权利已经开始消亡,尤其宗教改革冲破了封建神学体系,洗涤了天主教给人们套上的神学枷锁,解放TA31"1的思想,为民族资产阶级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宗教改革后,统一的基督教会不再存在,各国的政治制度实行了世俗化,国家政权落在世俗君主和行政官僚手中,政治和教会实现了比较彻底的分离,这些为建立统一主权的民族国家创造了条件。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化身,代表公共利益进行专业化的社会管理,取代了封建时代的私人管理和业余性质的司法管理。当时兴起的民族主义主张在国家层次实现最终的国家主权。1648年各国达成维斯特伐里亚公约,承认了各自拥有的对外对 内的最终主权,同时也标志着欧洲现代民族国家最终成型。

由于世俗政府取得了政治权力,成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调解各阶层利益的强有力的政府,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政府不再一味放任大学的发展。从14世纪末开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剥夺曾经授予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同时逐步建立地方性的和民族性的大学。如从15世纪中期开始,法国国王查理七世开始撤销大学的权力:1437年,他撤销了大学的税务特权,1445年撤销了其法律特权。1452年巴黎大学被迫进行新的改组;1499年,巴黎大学失去了其罢课权。至此,巴黎大学完全“成了国王的掌中之物”。

18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教会的势力再不能与世俗政权分庭抗礼,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开始扩张,政府开始重视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国家的贡献,并将教会创办的大学进行改造,逐步纳入国家的管理轨道。进J,19世纪后,中央集权的国家如法国和日本将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全部归于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采取了垂直管理的方式。如19世纪拿破仑建立的帝国大学执掌全国教育行政最高权力,为控制封建教会势力,将全国分为27个大学区,每个区设立・所大学,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未经帝国大学的同意,一律不得开办。日本也模仿法国实行中央集权的大学区制,在文部省的统一管辖之下,全国分为8个大学区(后来改为7个),各设大学一所。法国1968年的《富尔法案》规定大学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和学科相通。2009年1月1日法国20所大学开始按照2007年颁布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实行“自治”,但政府对大学的财政拨款,以及对大学的要求没有实质陛降低。

地方分权制或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政府也开始干预大学的管理。在19世纪,这两个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打开自治高等学校的铁门,让新的学科进入大学课程。美国在独立战争结束后,从立法、拨款和资助等方面开始将公私立大学纳入为国家服务的轨道。19世纪末,美国大学的外部势力开始干涉大学机构的管理,大学自治由以内部自我控制为主,逐步向内外部势力协调的方向发展,如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专业协会、教育基金会对大学的管理起一定的干预作用。联邦政府尽管不负有高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各州拥有领导和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二战以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呈加强趋势,如1945年公布的《退伍军人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等,通过资助高校达到其干预目的。

英国在削弱传统大学自治权利方面最为迟缓,19世纪20年代掀起了兴办近代大学的运动,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打开了传统大学自治的铁门,大砍教育经费,将大学推向市场,促使大学走教学、科研、应用开发相结合的道路,

1810年建立的德国柏林大学在管理上实行大学自治,同时体现政府的利益,走的是折中的道路。尔后,国家在维护大学自主办学权的同时,通过制定法律,加强了对过于分权的高等教育体制的控制和影响,强调大学为国家服务。各州负责各大学的管理,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偏重于教育立法和经济资助,在方向性、原则性问题上调控大学。

时至今日,昔日的大学自治已演变为大学自主办学,其涵义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世纪的大学自治与当代的大学自主办学还是有些共同点,表现在管理上,他们都有―定的内部管理权,可以自主招生、教学和研究,可以授予学位。不同之处在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外部势力干预的形式和程度不同,经费来源也不同。

首先,大学自主办学服从国家发展目标,大学自治不一定服从国家目标。当代社会政府通过立法使高等教育发展为国家目标服务,直接或间接地使高等教育成为国家的事业,如法国的《高等教育法》(1984),德国的《高等教育总纲法》,美国的《史密斯・休士法》、《莫雷尔法》、《国防教育法》(1958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等。为了国家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国家的招生问题上,法律要求大学必须录取所有那些持有证书、能证明已完成某些中学课程的申请人。”而中世纪大学自治是大学与官方和教会巧妙周旋的产物,以大学自身发展、传播学术为旨归,为教会、世俗政府或城市培养人才,是以自身的生存为依托的。由于当时的教会、世俗政府或城市并没有向大学提出明确的办学要求,大学自治处于目标游离状态。

其次,大学自主办学以适当接受政府干预为前提,大学自治是大学依附于教会和国王为前提的,但有时又与教会和国王博弈、周旋,甚至抗争。大学自主办学是大学在政府的适度调控下,遵守国家法律,参与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在内部事务管理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力。大学不再享有中世纪大学的一些特权,如罢课和迁校权、免税、司法审判权。政府依循大学发展的传统,以及大学办学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法律的方式给予大学自己管理内部事务的一些权利。大学屈从于政府的立法、拨款或指导,甚至调控,接受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在一些国家,政府也公布大学的法令或章程。在另一些国家,政府将这一权力委托给它任命(或选举产生的)的一个董事会或咨议会,由他们负责起草大学的法规、法令或章程。因而,大学的主要构成部分的各类学院,可由国家或教会,或由最高权威机构授权的委员会来决定,不论最高权威机构是国家还是教会。国家或教会还可能决定讲授什么科目和需要多少教授讲授这些科目。”大学仅享有有限的内部管理权一招生权、人事权、财政权、教学和科研权、学位授予权。在中央集权制国家,这些权利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中世纪大学自治得益于城市自治和行会自治,利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矛盾,趁机从教会与世俗政权那里取得一系列的特权,其依据就是特许状,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法律依据。哈罗德・柏金认为,中世纪大学最终的特权在于它敢于向企图凌驾其上的教会或者国王说“不”,以及带有反抗性质的迁移行为。中世纪的世俗政府还没有能力将大学纳入到国家发展的轨道。

再次,大学在自主办学的过程中与社会的边界变得非常模糊,而中世纪大学是游离于社会的象牙塔。当代大学日益卷入到社会事务中,已经成为社会的轴心,纯粹的“自治”已经变得不再可能。传统大学自治的铁门已被各方打开,大学不得不面对市场和社会多方的压力,市场的需要让大学遵守市场规则,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大学的科学研究也要满足市场的需要。不仅如此,大学还要为市场提供必要的服务。社会的参与也在日益增大:社会各界直接或间接参与大学的决策,参与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开展校外大学教育评估、监督活动;专业协会对高校的课程设置、证书认可起着重要作用。中世纪大学与社会保持相当的距离,它们还是准职业性的教学机构,主要体现为教学功能,其专业课程设置为法学、医学、神学等专业,主要是为“世俗和教会管理及统治的多方面需要培养所需人员”。因而与社会的联系不是很紧密。相应地,社会还没有形成对大学的监督机制,市场机制的影响微乎其微。

最后,大学自主时期,政府的资助是经费主要来源,大学自治时期,政府的拨款不是经费主要来源。当代各国的大学经费来源离不开政府的资助:英国将大学经费交由政府的代理机构“高等教育基金会”分发给各大学和学院;德国、法国、意大利的中央政府习惯于给予大学足够的经费;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资助大学,其中联邦政府的资助是研究型大学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中世纪的大学起初是没有围墙、没有校园的大学,由于没有固定资产,教师授课之地或是临时租借或是某位慈善好施之士的捐赠,重大活动借用教堂活动场所,大学的主体就是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直到中世纪后期,大学才普遍开始建筑固定的教室。中世纪大学的经费分内部来源和外部来源:内部来源包括入学学费和毕业的费用、各种补赎(dispensation,如法定条件下获得学位的补赎)、同乡会收取的钱、征集款(coueetae,每年一到两次对大学生征集的用于支付大学的执礼杖者、学监等部分行政人员和教师以及日常开销的款项);外部来源包括教会的捐款,国王、公爵或者市镇支付的薪水,捐赠和遗赠,以及为了永久支持大学而给予的资助和捐赠基金或财产。由于中世纪大学办学规模小,不需要大量的研究经费,世俗政府的资助还不是中世纪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以上四个方面是大学自治与大学自主办学的主要区别,细微的差别则远不止这些。总之,大学自治是大学在与王权、神权、贵族权和城市市民博弈中获得的生存权利,而大学自主办学则是服从政府管理和国家办学目标的有限内部自主管理权力。

[参考文献]

[1](美)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集[G]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8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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