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有什么区别

2017-06-22

导语:“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按照法律规范,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应称为“行政规章”,而某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应称“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有什么区别

一、地方性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国家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功能地位

一:地方性法规:

从现行有效的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来看,不论在总体数量上,还是在实际功能上,都确立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从实践来看,地方性法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展示。

主要表现为:

1、地方立法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作出了贡献。只有地方性法规具备了必要的数量和质量,并且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

2、地方实施性立法有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实现了法律体系各层级上下衔接、结构严谨。

3、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除实施性立法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为解决本地区事务而开展创制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一些尚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也可以先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开展些探索、积累些经验。

发展完善

继续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仍需要不断完善发展,未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就是继续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和水平。地方立法机关仍须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着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

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吸纳民意,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根据新情况进行立法修法仍是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各种群体、阶层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表达、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成为全党的任务。地方立法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握时代特征,加大向社会领域倾斜的力度,有效发挥立法在社会利益的表达、协调、平衡方面的作用。

探索法规清理的常态化

提高修改法规的比重,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除定期清理外,还应结合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及时对照检查本地区的相关法规,避免问题的积累;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一方面检验法规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将评估结果和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法规清理的一种启动机制。

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实效性。要继续做好实施性立法,重视与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法规解释工作,进一步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加强立法调研

增强法规建设的规范性,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继续总结经验,将立法调研、课题研究、立项论证和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等多个工作有机联系起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二:国家法律: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①、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①、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②、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②、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个人的学术观点大量存在,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看见很怪异和很冷僻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正在于,法学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仅仅知道方法论的人,未必对法律有什么兴趣。

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逻辑方法(按罗素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悖论是,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其他智者更多的贡献是培养法律方面的学生。稍后,苏格拉底在价值分析方面,对现今的很多法理学术语进行了逻辑研究,他使用的问答法影响了美国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一般我们不得不称其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贡献了辩证法,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法学的贡献显然是希腊最伟大的贡献之一。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逻辑学的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法庭辩论的研究。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

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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