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处理决定
辞退指停止雇用;解雇,你知道关于辞退的决定是怎样的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辞退处理决定,供大家参考!
辞退处理决定范文一
陶海华,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4月入党,2013年11月由部队转业到温岭市司法局,安排在松门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员。
陶海华于2013年11月27日到松门司法所报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该同志并未按照局里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办好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外出,局里接到所里报告后,要求陶海华必须在3日内返回,该同志仍未理睬,后向人劳局汇报并联合多次催促下,于12月16日回到局里,并作出一个书面检讨,在局党组研究给予处分期间,陶海华在12月30日向局里要求休假10天,局里未予批准,陶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归。这段时间松门司法所和局政治处曾经打电话要求其返回,但该同志对所里的催返未作反应,对政治处的催返电话不予接听,短信未予回复。我局向温岭市人劳局反映,市人劳局也多次打电话联系,要求陶海华回到司法局上班,并跟他解释政策,如确不愿上班可办理辞职手续,但陶海华要么口头答应回来,要么不接听电话,至今仍没有返回局里,也无法再联系。
鉴于陶海华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长期不上班和旷工累计已达七个月的错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5款的规定,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陶海华同志作辞退处理。
温岭市司法局
年7月21日
辞退处理决定范文二
处属各部门:
李琪,男,1983年12月生,2006年7月解放军蚌埠市汽车管理学院本科毕业,2007年11月转业,经组织安排至我处工作。
李琪在我处工作期间,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并且长期失联,通过蚌埠日报公告限期到岗仍然未来报到,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经2015年8月24日处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给予李琪辞退处理,并依据法定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蚌埠日报予以公告。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年9月25日
辞退处理决定范文三
长期以来,全区教育系统少数教师无视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外出谋业,长期不归,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第5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方海霞等32名擅自离岗人员作辞退处理(处理通知已于2011年10月发至本人),名单如下:
方海霞 徐古镇绿化小学
梅连生 凤凰中学
黄志宏 凤凰中学
陶 俊 阳逻开发区界埠小学
罗幼良 仓埠中学
吴中伍 仓埠中学
黄 勇 仓埠中学
林清华 仓埠街周铺中学
潘远峰 仓埠街周铺中学
童向华 仓埠街周铺中学
张伟华 仓埠街中心小学
黄 芳 仓埠街周铺中学
胡明凤 仓埠街中心小学
吴 瑶 仓埠街中心小学
黄荣华 仓埠街三山小学
尚 宏 仓埠街方杨小学
林英俊 仓埠街周铺小学
陈 功 实验中学
夏红林 实验中学
程改之 邾城街中心小学
吴金玉 邾城街中心小学
王艳霞 邾城五小
陶宏成 阳逻思源实验学校
孙丽琴 阳逻思源实验学校
汪勤伟 阳逻街毛集小学
徐银华 双柳街中心小学
张 娟 阳逻街中心幼儿园
郭 卉 新洲区第一中学
易木珍 新洲区第三中学
徐华妮 区直属机关幼儿园
汪细红 区直属机关幼儿园
罗 宁 区特殊教育学校
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