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7-06-02

传闻2017年江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提升,到底是不是真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仅供大家参考!

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温馨提醒:2017年的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相关内容暂未公布,先沿用2016年的江苏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资讯。

从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630元/月上调至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南京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得的月工资在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1770元/月,同时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负责人解释,实习生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按照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算,实习生每天工作满8小时,一周满40小时,所获得的报酬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给员工发的工资,加班费、失业金等也跟着一起涨了上去。

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770元/月。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在明年元旦期间加班,元旦当天的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加班工资不得低于244.1元。比之前月最低工资1630元的加班费224.8元可多拿19.3元。

除此之外,失业保险金也有所上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目前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将影响一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至少为1416元。

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

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

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关于五险一金的问题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6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了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算在内;另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上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最新动态解读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贵在落地重在执行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为全国最高。

众所周知,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民生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愈加重视,最低工资标准也开始一再上涨。当然,这毋庸置疑确实是个好事,但笔者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贵在落地重在执行。换言之,抓落实比有标准更重要。

现在,我们有许多的政策都陷入了难以落实的困境,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事实上,自2004年出台《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政府已经多次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力保“打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却依然有着很多低收入者的收入处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显然,这足以表明,任何政策的生命力都在于在于“执行”,任何政策的价值都在于“落实”。如果每次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都得不到强力执行的话,那么,结果只能是镜月水花,流于形式了。

那么,为何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呢?究其形成原因: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在如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势之下,他根本就没有与用人单位平起平坐、要求落实最低工资的胆量和勇气。即使有个别劳动者敢于提出和要求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其结果也往往是卷起铺盖卷走人。另一方面,作为用人企业,使用廉价劳动力本来就是其追逐利润的手段之一,要让他们乖乖地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自然比登天还难。莫说增加工资,甚至,在一些民营企业,许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加班,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补助都拿不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更是只能一笑而过。

为此,我们的劳动监管执法部门要时刻握紧执法的铁拳:一则,要鼓励劳动者积极举报;二则,继续建立健全能够保障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和落实的相关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劳动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三则,全体执法人员必须深刻领会、学习和把握“最低工资”的核心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针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一律从严惩处,让违犯规定者付出惨重代价。只有如此,才能增加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笔者认为,这次国家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个好事,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纸空文,那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以最大程度地的努力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的落实,让“最低工资”能够真正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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