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亮点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更合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一年,且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参保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在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现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待遇。
一是继续缴费,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累计计算省内生育保险缴费记录:在本地正常参保的情况下,职工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待遇。
目前清远市跟广州市互认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可直接在清远申请广州的生育保险缴费凭证,我省其他地市则需前往原参保地申请
二、增加了多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产前检查、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
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凭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至参保所属地社保局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四、扩大了享受待遇人群范围
一是失业、退休人员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退休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相关待遇,但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生育津贴计算方式更直观: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六、理顺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的关系
确保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标准。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清远市2015年上半年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统一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下限
跟以往相对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农民工政策。以前清远企业用工分两种缴费方法,一种是一般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另一种是农民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此次调整后两者按统一基数和比例缴费。
对参保人的影响变大
对于原来按一般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影响不大,待遇按原办法支付,原来每月五险合计最低缴费金额为267.64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少了1.31元。对于原来按农民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原来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128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多138.33元。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相应的农民工的待遇也大幅提高,各险种待遇均与一般职工相同。以医保为例,原来的农民工医保没有每个月的个人账户金额,调整后每月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把个人账户金额划入社保卡,同时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变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74664元变为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生育保险的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中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中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中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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