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培训机构管理论文

2017-02-23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特别是在“科教兴国”战略大环境的影响下,教育市场的发展终将推动着教育事业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培训机构管理论文范文一:试析我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外聘教师管理的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非学历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学历教育的有益补充,决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能否在激烈竞争的培训市场立足与发展的关键就是师资问题。在培训机构中,绝大部分的师资都来自于外聘教师,外聘教师是构成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师资的主体。在当下我国的培训机构中,对于外聘教师的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培训机构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影响和障碍,加强和改善外聘教师的管理对于促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非学历教育;外聘教师;管理

随着我国非学历教育的不断发展,非学历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学历教育的概念与学历教育相对,是指除学历教育(指系统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之外的所有形式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机构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优化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师资力量关乎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非学历教育机构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师资竞争,离开优秀的外聘教师,非学历机构将很难立足和生存。外聘教师在非学历教育机构中是一个特殊的教育群体,发挥着重要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机构专职教师的有益补充,这部分教师通常教学经验较丰富,可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他们的加入可以使培训机构的师资结构更加合理。由于办学体制、办学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教学很难完全依靠专职教师,因此,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有效管理是实现非学历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外聘教师的显著特点

1.流动性

流动性,或者称之为不稳定性,是外聘教师区别于专职教师的最显著的特点。外聘教师与非学历教育机构之间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只存在临时的和短期合同关系,甚至存在一名教师可能是若干个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外聘教师的情况,而对于非学历教育机构来说,通常也没有较为完善的教师聘任制度和流程,经常出现临时需要、临时招聘的情况,这种现象也导致了外聘教师的流动性加强,很难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2.经济性

由于外聘教师属于非在编教师,很多外聘教师并没有与培训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只是凭口头协议进行工作,学校按照实际的教学时间支付报酬,薪水低于固定教师;另外,外聘教师基本不能平等地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会出于经济因素考虑,进行教师外聘,目的是利用其经济性,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

3.边缘性

外聘教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只需要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即可,不必过多关注学校和学生发展,很少参加受聘学校的教育科研等活动,使其不能完全融入到所受聘学校的活动和文化中,在待遇、情感方面缺乏相应的主人翁意识和认同感,成为“没有组织的人”,处于教学和管理的边缘地位;而对于受聘学校来说,相当多的学校把外聘老师当成一种招牌,或者说是一种赚钱和宣传的工具,是一种短期的需要,而没有真正意识到外聘教师对受聘学校长远发展的作用,这种思维导致了受聘学校对待外聘教师的态度的波动性比较大,把外聘教师当作“外人”来看待,缺乏必要的关心和支持,这种把受聘教师边缘化的做法不利于学校本身的发展。

4.抗压性

外聘教师通常在自己本身的学校也担任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一些教师还要承担部分的管理任务,任务已经相当繁重,而他们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还要到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工作量大。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在非学历教育机构代课由于竞争激烈和待遇等因素的影响,其压力往往比在本校上课大的多。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外聘教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不规范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聘用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缺乏一套科学的教师选聘机制,对于外聘教师的引进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通常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师的招聘往往最看重两个方面:第一就是要有相当强的号召力,对招生宣传有利,这与其盈利的目的和初衷有直接关系;其次才是有较为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教学经验,而操作流程往往就是通过试讲来完成,这种单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往往是表面化的内容,因为教学水平和教学技能甚至是教学质量往往是连续性的,是要通过时间和学生的反馈来表现的,现在很少有机构会采用连续性的招聘措施,往往都是一次性的,因此在招聘的源头就出现了漏洞。

2.外聘教师的福利待遇低

目前,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外聘教师的相关权利和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教师队伍人心不稳。非学历教育机构采取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把外聘教师当雇员。为节约办学成本,投资者回避教师的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教师们普遍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因个体身体不能适应教学工作,休病假还要扣工资、在寒暑假工资骤减等等,这些苛刻的条件令教师心寒。因此,即使由于就业压力而进入辅导机构任教的老师也是“骑驴找马”,普遍存在人心浮动、队伍不稳的现象。教师队伍不稳定,多数民办教师以聘任和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较少,师资队伍极不稳定。这必然会影响到外聘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3.对外聘教师缺乏约束式管理

非学历教育机构大都是以外聘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的师资构成,因此存在外聘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现象,很多外聘教师只是把培训机构看作是赚钱的场所和工具,根本没有把自己真正融入到其中。目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于外聘教师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教学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结果都缺乏良好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难以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另外,由于外聘教师在他们自己的学校都有授课任务,因此当两者冲突的时候,教师往往都选择以本校的利益为重,这样可能会导致非学历教育机构课程安排的随意性,破坏教学秩序的稳定性,使学生不能迅速适应不同教师的教学风格,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专业知识。

4.外聘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很多非学历教育机构由于规模问题,只从经济角度考虑,以节约成本为目的,对于教师的选拔并不是很严格。可以发现一些外聘教师的组成是以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为主,一方面,有些外聘教师甚至没有取得相关的教学资质,并没有接受正规的授课培训,其专业水平及教学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对于课程的设计缺乏整体性,教学过程缺乏热情和创造性,将教学过程简单化,不能做到因材施教,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学效果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非学历培训机构没有摆正外聘教师的位置,对于外聘教师存在着“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学校认为外聘教师只是临时性的,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因此不将其纳入到师资培训计划中,一旦外聘教师的专业素养达不到要求时,便可进行处罚和解聘,这更不利于外聘教师的专业素养的提高,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长远发展。 5.外聘教师缺乏自我归属感

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对外聘教师的管理上,缺乏必要的关心和帮助,不能很好地将外聘教师与专职教师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挫伤了外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由于聘用性质,使得外聘教师没有充足的机会和学校的专职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很少参加除规定教学任务之外的其他活动,得不到充分的心理和情感上的关心,始终抱着一种打工者的心态。这导致外聘教师对于受聘学校缺乏主人翁意识和自我归属感,没有教学创新的热情,甚至对于教学工作敷衍了事,只注重课堂教学中的“教”,课堂之外的任何事情都与自己无关,没有真正把自己当成主人翁,这些都影响了教学质量。

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外聘教师管理的对策分析

1.完善外聘教师聘任程序

聘任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外聘教师的质量,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立完善的外聘教师聘任程序势在必行。首先要做到严把教师准入关:从源头上把握和提高受聘教师的基本素质,主要体现在受聘教师一定要具有相应的教师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要具备教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其次,要扩大教师招聘的途径,应该采取名校名师与有潜力的中青年教师相结合、相搭配的教师招聘策略。很多非学历教育机构为了招揽生源,招聘一些名师作为招牌,而名师在非学历机构的授课时间往往都是很有限的,很难成为某一家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常任教师,因此应该以有潜力的中青年教师作为专职和外聘教师的主体,而把名师作为有益的补充,形成合理的师资结构。最后,应该以必要的合同作为双方的约束。很多非学历教育机构把外聘教师看作临时工,而部分外聘教师也对其工作的机构缺乏必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有临时工的感觉,因此很难全身心投入工作,建议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既能在合作权益上不受侵害,也能保障双方的利益,起到一种稳定器的作用。

2.加强外聘教师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外聘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建设是稳定教学秩序和促进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从而提高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并且提升在同类学校中的竞争力。有些非学历培训机构认为外聘教师只是临时性,不与其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使得外聘教师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学校应该与外聘教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等费用,减轻外聘教师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合法权益,从而建立起和谐的聘用关系。非学历培训机构要制定与专职教师管理办法不同的管理制度,实行对外聘教师管理的制度化,通过公开招聘、试讲等形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等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核,最终择优录用。对于外聘教师的聘请、使用、考核以及外聘教师教学效果的督察检测等过程都应有一套详细完整的制度并且严格按制度执行,而且制度应该是过程性的,而不是一次性和终结性的。针对外聘教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的评价考核机制,对外聘教师给予更合理的评价,有利于激发外聘教师的教学热情和责任心,使其形成一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动力。

3.加强对外聘教师的培养

外聘教师的专业素养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树立“用人需育人”的观念,将外聘教师的培训纳入到学校整体师资队伍的建设之中。首先,在外聘教师上岗之前,应结合施教学科和学生的特点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使外聘教师对于教育学、心理学以及学生的年龄性格特征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将其运用到教学之中。其次,应创造机会,提供适当的培训补贴,积极鼓励外聘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外聘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再次,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应加强对外聘教师关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使用培训,为使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打下坚实基础。非学历培训机构应从长远利益考虑,加强对外聘教师的培训,这不仅仅有利于外聘教师自身素养的提高,同时对于提高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整体师资水平意义重大。

4.建立外聘教师相应的激励机制

需要是人类活动的驱动力,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中,从高到低依次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从人的需要研究人的行为,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和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心理与行为的一般规律,指出了调动积极性的方向,主张从物质和精神方面满足职工的合理需要,达到激励目的。③在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外聘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需求包括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工作环境需求、知识储备需求以及民主权益需求,因此,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该正确地运用奖惩机制,对于外聘教师应该定期考核,赏罚分明,实行多劳多得,调动外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教学科研能力。

物质激励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实行薪酬激励、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外聘教师的生活质量是对外聘教师进行激励的最基本、最有效手段。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该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体系,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多劳多得。除去统一课酬外,对于能力强,教学质量高的外聘教师给予额外奖励,以激发其敬业精神;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外聘教师,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扣发工资的方式激发其教学积极性。然而物质激励不是万能的,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要使外聘教师保持长期的积极性,精神激励必不可少。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该和外聘教师签订正式合同,以稳定外聘教师的心理;营造宽松融洽的工作环境,对于外聘教师和专职教师一视同仁,创造机会让外聘教师能够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使其充分融入到受聘学校这个大家庭中,形成归属感;要善于听取和采纳外聘教师的合理化意见,并给予赞赏性的评价,增强外聘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专职教师以及学生之间的感情,更好地融入到专职教师的主流文化之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对外聘教师进行激励时,要遵循适度原则,虽然激励强度越大,对于外聘教师的激励效果越佳,但是受有限性的制约,激励效果不可能无限制递增,因此,运用激励时应该把握好分寸。

四、结语

总之,师资力量决定着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关系到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建立一支理论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结构合理、比例合适、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完善有关外聘教师有效、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于非学历教育机构来说不仅仅是补充专职教师数量不足的权宜之计,而且也是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以适应产、学、研相结合和专业变化的需要。

培训机构管理论文范文二:试论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税务筹划

[摘 要] 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税金负担过重,影响了教育培训的发展。应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对教育产业的优惠,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教育培训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大型企业;教育培训;税务筹划;科学理财

税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热点话题。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纳税就是违法行为,而现实又是有些纳税人并不情愿缴税。如何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同时利用税收政策,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企业科学理财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纳税现状

(一)税务部门确认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纳税现状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税务部门一般界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征收营业税。以2000年度某教育培训机构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的纳税情况为例,税务部门要明确列出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当年应缴纳的税种有八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印花税、地方教育发展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应缴税金8.5万元。其中计税培训收入194万元,包括干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党建培训、工人技能培训等,95%以上是企业组织的计划内培训班,适用税率3%,应缴营业税5.8万元;计税住宿收入30万元,为学员在校住宿收入,另加计税零星房屋出租收入1万元,以上二项计税收入适用税率5%,应缴营业税1.6万元;以营业税为征税基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0.9万元。上述四项税金合计8.3万元,占年应缴总额的98%.

(二)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劳务是教育劳务,包含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开设的专业、学历层次、培训项目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各种毕业及培训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免税条件,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指的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其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显然与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培训者身份提供的教育劳务有本质的区别。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现行税收政策对教育产业给予减免政策,这给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创造了税务筹划的合理空间。

(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校名称申报纳税,可以享受国家对教育产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1、学校资格的认定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是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批准成立部门,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主体资格条件,其发放的毕业证国家承认学历,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要件。因此,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免税学校。

2、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是企业的事业型经费单位,是企业自办内设培训机构,税务部门没有必要征税。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经费来源,一是企业的教育经费拨款,二是学杂费和培训费收入。企业拨款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等人工费、教学设备投入、校园建设等固定性、大额支出,占总教学成本3/4,拨款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主力财源;学杂费和培训费收入纳入了企业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学杂费和培训收入只是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用于日常办公、教学开支,不是办学主要经费来源,不以营利为目的,年终财务决算一切支出由企业核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主办单位是大型企业,属于企业的内设机构,是企业自办学校,学校宗旨是“根植企业,服务企业”,为企业从事教育服务,企业是培训机构的法人和纳税主体,税务部门对这样的培训机构没有必要征税。

3、培训费和住宿费收入只是补偿部分实物消耗,收费标准不包含税金成本。培训费收费标准根据办班资料费、上机费、课时酬金、学员活动费等开支情况,由企业办班单位核定,属企业内部收费标准。住宿费执行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结算,其标准低于市场价格50%,主要解决矿区周边及外围单位参训学员的住宿问题,没有考虑住宿成本回收。实践证明,企业核定的内部收费标准只是补偿部分实物消耗,并不是按照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支出的完全成本核定的,核定的收费标准也就更不会考虑税金因素。

4、培训和住宿收入是教育培训机构学费收入的一部分。税务部门稽查对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学历教育劳务免征税,职工培训教育劳务征税,我们认为,以学历证书划分征税的办法不尽科学。一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各种培训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培养目标安排的企业内部在职在岗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另一类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属于企业内部培训。营业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的按免税处理。因此,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免税项目。二是从税法立法的原则上讲,划分不同税种,区分不同税目,主要是依据其经济行为本身的属性及所处的行业门类来认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都是教育劳务,在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两种教育劳务没有性质的差别,两种劳务都是文化教育事业,均属国家认可并支持鼓励发展的,既然不对学历教育劳务征税,培训教育劳务也不能征税。三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少量社会培训, 一方面在企业对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经费投入逐年递减的情况下,可以起到弥补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经费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开发社会培训,可以上为国分忧,下为民解难,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好事,国家税收政策目前对教育事业是给予优惠和支持的,当地税务部门理应扶持、鼓励,若税务部门对社会培训和住宿收入强行征收营业税的话,就违背了税收立法者的本意。

(二)构思科学的财务核算办法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设计财务核算办法应考虑税收因素,不能照搬企业适用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应结合教育培训机构实际,从“节税”的角度科学构思财务核算办法。归集学费和培训费收入,有多个会计科目可以记录和反映,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而不同的科目记录其表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如果选择收入类科目记录,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切收入都通过收入类科目核算,而部分应税劳务,如运费,设备出租、房租等收入,将在收入类科目里有了清楚、明了的反映,税务部门必将征税,并要求按收入性质核算明细,正确划分学历性教育的学费收入,培训性教育的培训收入,对培训和住宿劳务区分企业内劳务和企业外劳务,对企业外培训和住宿劳务要求申报缴税。如果选择在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分基层单位名称核算明细,可以对有争议的企业外培训和住宿劳务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核算,收入平时当往来账管理,不需每月结转,年度将余额直接冲减成本费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在税务筹划中,对教育培训机构应税劳务依据税法规定主动申报纳税,不偷税、逃税;对要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准确、按时扣缴,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国家税法;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属于税收减免政策的涉教项目,在吃透精神、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加强与税收征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加深他们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认识和理解,用足、用好税收减免政策,科学理财,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筹划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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