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思修论文

2017-06-09

法律权利与义务存在四种形态,即自然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这四种形态依次转化的过程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思修论文篇一

《浅谈医患关系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摘 要】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准确界定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法律角度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界对有关医患纠纷诸多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其中,医患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准确界定首当其冲,它是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并最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医患关系;权利;义务

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与患者或医生的交流,在实践的法律宣讲与对话中,我们发现医方和患者往往就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很难厘清,双方往往就某一表象上模糊的法律问题而各执一词。其实权力和义务本就是法律上的名词,需要精准的理解和辨析。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

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医务人员有权根据患者病情考虑采用什么治疗、检查、护理方案,根据疗效有权随时修订治疗计划,促使病人早日康复,回归家庭与社会。同时医务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得到病人的尊重,保证其基本人身权不受侵害。基本人身权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维护,那么他们对患者的诊治、护理权利怎么能得到落实呢?这些权利不能实现,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也就无从谈起。

医务人员以他特有的技能为人们(或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甘当人民身体健康的保驾护航员,他们为此对国家、社会、医疗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指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他们对患者、对社会应负有的道德职责,他们的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他们的义务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与健康。这种义务是应该而且是必须做的,是无条件的,是由医务人员这个特定职业角色所规定的,是医学、人类健康的需要。面对病人,应把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一宗旨放在首位,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治疗手段以及熟练的职业技术操作为患者解除躯体、精神上的痛苦。既然已选择医学这一职业,就要对其职业兢兢业业、忠于职守,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忽视这一义务,否则有失职业伦理道德,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的义务是行使、享受其权利的前提,医务人员正当、合理的行使其医疗职责是对病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任何偏离这种义务都是有违医学道德的。因此,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享用权利的同时,不能忘了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要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梳理好,把它们有机的统一于医疗活动领域中。

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当病菌侵入人的机体后,机体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从而产生疾病,患者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会表现出一些不正常的表现,导致病人及家人各方面的压力加大、情感脆弱,希望得到别人更多的关怀,尤其需要医务人员更多的关心、关照。

前些年,社会只注重和强调了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忽略了病人也是诊疗过程中的主体,没有过多强调患者的权利与义务。近些年来,病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继提出并确定下来。明确病人的义务,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医疗权。病人履行义务一方面是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另一方面是对医生劳动的尊重。

(一)病人的权利

人的权利有很多,从生存角度讲,生命健康权是最为基础的权利。正如洛克所讲:“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毫无疑问,我们每个人都要体验到生、老、病、死的自然历程。显然,病魔在这其中是对人的生命健康的致命的摧毁,每一个人都有与病魔的抗争并得到治疗与恢复的权利,就好比他对于食物、衣物的需求一样,否则生存就会受到威胁。

每个人虽然性别、年龄、文化背景、社会地位不同,但他们都有权到医院诊治疾病,都应该得到医务人员一视同仁的对待,人格受到尊重,获得公正的治疗、护理。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每个人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任何违背这一权利实现的现象,都是对病人医疗健康权利的侵犯,是有悖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宗旨的。

(二)病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病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他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尊重医务人员的技术性劳动,尽力配合其诊疗护理。相信他们的技术能力,与医务人员一起共同战胜病魔。听从医务人员的建议,改变各种不利于健康和病情恢复的不良的生活习性,树立健康的现代生活方式。

医学发展、医学知识的发展是永恒的,但是医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却是有止境的。另外,医学目前对许多“病魔”的治疗尚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以上这些都决定了医务人员在这一职业中所承受的压力和要担当的风险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工作人员高的多。因此,病人有义务了解这些情况,并对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特性予以理解和包容。当出现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时,不能意气用事,应用客观、冷静的态度对待问题,或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问题,不要对医院、医务人员实施暴力,侵害医疗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三、“法眼看医患”,构筑和谐医患关系离不开法律

法律也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它与道德调节人们行为的手段不同,主要靠强制性的手段来调节人民的行为活动,带有外在的强制性;而道德调节人的行为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具有自律性。但二者又是有联系的,当设计与制定法律制度时要考虑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也就是说法律需要以伦理道德作为基础,反过来,伦理道德也需要法律的保护,才能使扬善抑恶的善行得到弘扬。

(一)明确医患权利与义务,为医疗服务立法,改善医患关系

在市场化条件下的医疗制度改革,使医患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偏差,医患之间的关系呈现紧张态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不仅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没得到法律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人格权利也没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他们的义务也同样没能通过法律得到落实。目前,国家还没有旨在专门为医患权利与义务而设定的特定法律。为尽快达到和谐医患关系的目标,应该依托医疗制度改革的背景,结合医患之间的特点,为医疗服务立法,建立《医疗服务法》,依据法律来缓和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服务法》应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政府、医院、医务人员、人民(患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以及因各方职责、义务落实不到位引发医疗纠纷后的法律程序、如何处理,让医患双方在诊疗、就医活动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完善医疗诉讼制度,均衡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

我们发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其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拥有大量本学科的知识,决定了在提供证据方面医务工作人员处于主导、优势地位。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过程中,法律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处境,尽量维护他们的权益,保证医疗诉讼制度的公平性。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显然,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分配责任时充分考虑到患者弱势境况,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实现了公平原则。但这项制度的出台也将会是一把双刃剑,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它可能会致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采取保护性诊疗活动,出现过度医疗现象。

为了遏制医务人员过度医疗的现象,政府、医保局等单位应加强对其监管,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药品、医学检查的适用范围,发现医务人员有过度医疗的行为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实施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后,医方要承担主要的医疗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患方就无事可做了,否则医疗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于医务人员整天被医疗纠纷缠绕,而没有更多精力做好救死扶伤的本职工作。为避免这一可怕现象发生,患方还是要担当一定的举证责任的,有责任提供在医院看病的病历、辅助检查等,以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眼看医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通过政府、医患双方等多方坚持不懈的努力,各司其职,均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医患双方能够相互包容、相互信任;同时,还需要将制度的他律性与道德的自律性有机的结合起来,为达到和谐医患关系的目标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郭学涛.医患关系的定性分析[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院报,2005年8月.

[2] 邱祥兴.医学伦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

[3] 沈志婷.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研究[DB/OL].万方数据库.

[4] 赵敏.曾予.探究医患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J].湖北中医学院学报,2008年第10卷第2期.

作者简介:俞锦峰(1985.04- ),男,江西婺源人,上海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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