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兼职影响工作可能面临辞退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具体案情介绍:
小于今年21岁,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他们的工作实行三班倒,时间分别是早8点至下午4点,下午4点至夜里12点,夜里12点至早8点。其中,小于和两位同事每隔一两个月会轮换一下时间。
上个月,轮到小于上早8点至下午4点的班。由于平时养成了晚睡觉的习惯,下班又早,小于总感觉时间好像白白浪费了,同时由于自身工资不高,他总琢磨着再干点啥,也好挣点外快。后来,经老乡介绍,他晚上到一家剧场做服务生,工作时间是晚上9点到夜里12点,兼职所得基本上和工资收入差不多,有时还多点。
做了兼职后,小于通常是凌晨1点左右回到宿舍,往往凌晨3点左右才能真正睡着。开始的时候,他还能坚持,时间一久,他有些扛不住了,白天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因此,他险些被公司辞退。
法律为您解答: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外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这主要看员工兼职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所兼职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本案中,剧场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小于定点于晚9点至12点在剧场工作,受剧场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约束;服务生工作也是剧场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小于与剧场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