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论文3000字_大一思修论文范文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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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思修论文3000字篇一

《公民道德建设伦理研究》

摘要:“公民社会”是中国知识界的新课题,公民道德建设则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基础性工程。公民道德是我国道德体系建设的基础,确立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公德意识的强弱,遵守公德规范的状况,直接反映着公民素质,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也对经济建设和生产力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公民道德的建设中,必须正确理解、认真处理好公民道德规范的基本点和重点,以及公民道德建设与“三德”建设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公民道德 公德规范 公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将涉及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目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核心和首要的问题就是公民道德教育问题。在进行科学的公民道德教育之前,必须全面、正确地把握公民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公民道德现状,研究公民道德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和运行方式。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民及公民道德、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三个方面来论述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

一、公民及公民道德

1、公民概念的历史与现实

“公民”意味着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的主体,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城邦的治权属于全体公民,“公民”代表着政治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民应是参与政务活动、享有对正义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各要素的贡献之基础上的人,他主张公共善,但又指出公民追求公共善并不是利他主义行为,因为公共善不是靠公民撇开自身利益而实现的。兴起于古希腊中期、盛行于古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提出了“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的概念,他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的一个重大飞跃,为近代人权观念和近代公民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要素。及至封建社会,世袭的领主分封制将权力以王权为中心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领主以对君主的忠诚来换取最大利益。就整个国家来说,君主是最高的主宰,以下则是臣民;而在各个领地,领主则是主宰,依次划分,形成各个等级的臣民关系。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的主张。后来,1791年法国制定了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强调“公民的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与古代公民权利相比,是一个根本性进步。此后,公民及其权利便不断地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范围也不断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广大人民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公民身份”。关于“公民”概念的内涵,我国宪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成为划分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因此国家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较“人民”和“国民”外延更广泛的概念,是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公民具有主动性、能动性,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和道德主体,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履行义务。

2、公民道德的概念及其定位

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对公民道德的概念、性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规定使得我国的公民道德,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所应该遵循、具备的道德。可从三个方面对公民道德加以界定:首先,公民道德可以从我国所属的领土或地域上来界定;其次,公民道德还可以从规范对象上加以界定,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可以说公民道德实际上就是全民道德,这是由宪法和法律所决定的;再次,公民道德还可从其属性上加以界定。公民身份是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公民道德可以划分为政治道德的范畴。公民道德与国家政治、法律的一致性,是公民道德作为政治道德的基本属性,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公民道德的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道德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如果说道德是一个阶梯,那么公民道德就是这个阶梯最初的等级。公民道德的没一个规范都是定性的规范,给公民指出了一般性道德要求;同时,每个公民道德规范也都有更深刻的内涵,有的甚至是没有止境的。公民可以首先实践公民道德的一般要求,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进而可以实践公民道德的深层次要求,做一个模范的公民,公民道德就是要达到崇高道德的起始点和入手处。

二、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

1、公民的基本伦理关系

公民的伦理关系涉及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三个方面: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公民最有组织力的社会归属,因此公民与民族或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伦理关系。公民与国家的伦理关系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公民对所属民族或国家的忠诚;其次是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即公民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所倡导的公共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是公民的集合,没有服从国家制度安排、遵守法律和基本公共道德的公民,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民的安居乐业,因此服从各个国家不是抽象的对权力的服从,而是一种关涉到每个公民基本利益的理性选择;最后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

谈及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我们应该从公民个人与社会的整合这一整体视角,探讨其中所蕴涵的伦理意味和价值合理性,即基于人格平等的尊重、普遍的契约责任、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来解析公民同社会的伦理关系。这种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的实质是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公民与其所共同归属的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公民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前提是其人格平等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公民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种平等还在于他认真履行了合法的契约,契约责任对社会整合而言又具有普遍性;为了保障契约责任的普遍性,必须进一步引入完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公民在相互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整合为社会有机体。基于此,首先应是一种诚信关系,即公民对普遍契约的尊重;其次随着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深入,相互之间的误解难免发生,这就需要相互之间通过理解和宽容来维系和巩固;最后公民的社会性决定了公民之间必然会合力参与某项事业或发生竞争,这时就需要公民在互补性和差异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2、公民道德与情、理、法

公民道德中的情、理、法既有分工又有统一。

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情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公民内在的道德感受性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涉及道德情感、人生境界和幸福体验等感性层面,公民对崇高道德情感的自足构成了公民道德最基本的道德心理前提;理是公民道德建设中主导公民道德抉择的具有反思性的理性的道德认识,主要涉及对公民道德生活的全局性、长远性和超越性的反思,公民对道德生活的理性认识是公民道德最主要的具有稳定性的道德观念前提;法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外在的规范性的制度保障,主要涉及对基本的公民权益、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维护,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自觉遵守是公民道德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实现条件。

情、理、法三个维度又不断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规定,统一于整体性的公民道德实践中。首先,在公民道德实践中,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在本质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其次,道德理性与法律制度也是相互规定、相互渗透的;最后,道德情感和法律制度分别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道德心理基础和外在社会制度条件,二者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目的都是保障、促进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总之,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是相互统一的三个维度,只有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紧密结合起来,公民道德建设才有可能在同时拥有内在的道德心理基础、理性的道德认识和现实性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发展。

3、公民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公民道德的核心问题。公民的公共权利,是指作为共同体的平等成员所拥有的共同参与和共同主宰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的权利。公民的道德权利实际上是公共善所赋予的,或者说是公共善为公民所分有的结果。其内涵包括:一,公民有得到他人公正地善待的权利,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乎道德的对待每个公民;二,每个公民追求高尚的生活是一种应该受到的鼓励的行为;三,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有依据公共善的原则参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的权利。公民的道德义务是在公共善的理想指引下、全体公民为追求公共善而必须行使的义务,公民的道德义务对公民来说具有普遍性和无条件性。从公共善的理想和创造公共善的需求出发,可以确定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就是诸如爱国爱民、利他助人、服务社会等一些有美德的道德义务。

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可以由公共善这一伦理纽带相互联结起来,公民对其道德义务的履行是公共善的真正源泉。公民道德建设不是一项孤立的过程,而是需要社会各种制度的完善与保障,尤其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道德情感,而且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民主制的推进,公民逐渐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在明晰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扮演好自己的公民角色。

三、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

1、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公民道德的主要规范来自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又高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法律只是从制恶的方面给公民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而公民道德规范一方面肯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应然性,另一方面则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劝善的方面提出了更为积极的要求。

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就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所概括的短短20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中爱国和守法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便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爱国”是公民道德的最高原则,“守法”作为“爱国”规范的延伸,和“爱国”一样规范的都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不容公民超越法律之上做出不合乎公民道德的行为。爱国守法体现着公民道德的特性,是区别于其他道德的根据。爱国易于理解,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法律的善恶二重性得出的守法的两重内涵,即守法和改善恶法。公民要把完善不良法切实看作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的履行这一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这是我们当前看待守法问题时所缺乏的视角、是我国公民普遍缺乏的意识,同时也确是公民道德建设很重要的方面。

爱国和守法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八个基本道德规范中。只要以爱国守法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自然就会在与其他公民相处时做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国家建设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为了国家的繁荣强盛做到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同时,它自身有着科学、准确、严密的逻辑结构,有着坚实的伦理学学理依据,形成以爱国为灵魂,以守法为基础,以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公共伦理准则,以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工作伦理准则,最后以奉献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高境界和目标,体现了道德建设和道德培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这些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古代优秀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又具有新时代、新形势条件下的新的特点,《纲要》提出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在我国道德建设的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我们党和国家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包括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大力倡导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乃至对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无疑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2、公民道德规范与“三德”建设

“三德”意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目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着力点,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道德行为的着力点。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强调要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中下大力气,通过抓三德建设,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这是因为: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三德”要求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二,无论基本道德规范,还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五爱基本要求,都必须最终落实在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具体体现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上。只有当人们自觉践行三大领域的道德规范,只有这些规范“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时,公民的道德素质才真正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结束语:

十八大的召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新的阐述,值此之际再提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具有理论指导和实践督促的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和谐社会的进步奠定和谐的思想基础。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伦理构建有效指引并发挥多个道德主体的作用,共同推动公民道德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5

[2]焦国成,李萍.公民道德论[M].人民出版社,2004.9

[3]秦树.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4]陶国富.公民道德向度与和谐发展逻辑[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5]中发〔2001〕15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知.中共中央,2001

作者简介:谭子荷,女,河南淮滨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主攻方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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