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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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管理论文篇一
武警部队侦察权概念辨析
摘 要 武警部队侦察权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的武警部队享有的一项职权,但对这项权力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武警部队侦察权是应属于刑事权力,或是属于军事职权范畴,对武警部队具体行使该项权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刑事侦查 刑事侦察 军事侦察
作者简介:孙新丽,武警工程大学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78-02
一、武警部队侦察权概述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武警部队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新阶段,对于武警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享有的十项职权措施,其中第10条第十项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这项规定只赋予武警部队有侦察权,但对侦察权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和涉及。有些学者认为这里的侦察主要是指刑事侦察,有些则从武警部队的军事属性出发,认为这里的侦察应该是指军事侦察。武警部队侦察权究竟性质如何,直接决定武警部队在具体侦察时应采用怎样的侦察措施,如何合法行使侦察权。
二、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军事侦察权
现代《辞海》中记载:“侦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实施正确指挥,取得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通常由各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组织实施,主要查明有关国家、集团及战区的军事和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地理、气象等情况。军事侦察,按其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军事侦察所采取的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火力侦察、照相、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无线电侦收、无线电测向、调查询问、搜集文件资料等。 军事侦察是武装力量为保障战斗胜利必须采用的手段,可以说是一支武装部队的基本权能,只要有作战行动就会有军事侦察,区别在于会采用怎样的侦察手段。
武警部队不论是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或是采用国外的称谓,称之为军事警察,其具有军事性是很明显的,这也是武警部队区别于一般人民警察之处。同时,《人民武装警察法》也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有协同解放军作战及处置各类恐怖、暴乱等严重暴力性事件的任务,遂行这类军事性任务,武警部队必然具有军事侦察权,这是完成此类军事任务的重要的情报保障。
三、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刑事侦查权、刑事侦察权
在刑法中,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一直是两个有诸多争议的概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实务中,将“侦查”与“侦察”混用的情形比较常见。在教材上,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使用刑事侦察为主,刑事侦查使用较少,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则使用刑事侦查较多,刑事侦察只简单提及;在立法上,如《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就采用“侦查”的称谓,而《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则采用的是“侦察”一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活动专属于特定国家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活动的范畴比较广泛,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诸如询问、讯问、勘验、鉴定、辨认等公开的法定活动,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已应用的诸如电子监听、秘摄秘录、秘密逮捕等刑事内外线侦查和技术侦查活动,此外,还有法学界倍受争议的诱惑侦查、测谎等侦查活动。
而侦察,早在《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就有:汉侦察匈奴动静。《辞源》中称:侦察,暗中察看。这里的“侦察”,都是作为军事术语在使用。之后,“侦察”逐步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目前,理论界对刑事诉讼中使用的“侦察”一词界定时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侦察”等同于“侦查”,刑事侦查等同于刑事侦察,认为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替换。第二种观点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预审前与“预审”程序相对应的一道“工序”,它和预审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即“侦察”概念的外延要小于“侦查”概念的外延,后者等于“侦察”的外延加上“预审”的外延。第三种观点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即这里的侦查,既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也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秘密侦查手段,甚至还包括一些同预防犯罪有关的其他措施。从这些争论当中可以看出,首先,“侦察”与“侦查”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很多地方将二者等同混用;其次,单纯从“侦察”字面上理解,其有秘密性这样的特征,强调秘密察看。据此,很多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发现、揭露、证实犯罪而秘密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是对按照刑事诉讼进行的侦查活动的一种必要补充。 这种观点在教材中采用较多,认为侦查与侦察同属与犯罪作斗争的两种手段,在含义、法律性质、活动方式、活动结果和作用上都有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还有人认为,侦察是公安机关的通用术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既包括对受理案件进行的破案工作和预审工作,也包括对隐蔽的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调查研究,对社会面进行控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制止犯罪发生等日常业务。狭义的侦察仅指侦察破案,除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的“侦查破案”外,还有许多围绕侦查破案运用侦察手段的大量侦察活动。对“刑事侦察”的概念界定观点较多,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可以肯定地是,研究者都在尝试从“刑事侦查”出发为“刑事侦察”下概念,这主要是因“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而致。而且,“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应属于诉讼调查活动。 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之间的关系,学者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认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军事术语,所以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使用“侦查”。
二是认为“侦查”是侦查机关公开的侦查活动,而“侦察”则是秘密的侦查活动。
三是认为“侦查”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而“侦察”则不仅包括这些内容,而且还包括侦查机关自行制订的各种侦查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调查工作或秘密手段。
四是认为“侦察”仅指从事与秘密手段有关的侦查业务,而“侦查”则适用于所有情况。
五是认为“侦查”与“侦察”两者之间法律依据、行为性质、活动领域、所获材料的意义、行使主体、法律监督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因而在决定使用“侦查”还是“侦察”时应从上述诸方面加以具体分析。
六是认为“侦查”和“侦察”在犯罪侦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区别,其含义相同,可以通用,但最好是统一地弃一留一。
据此,“侦察”一词既属于军事术语,又属于法律术语。我国在古代有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诸法合体,不分刑事、民事、军事,这时的“侦察”在性质上未明确区分。虽然后来军事从法律制度中分离出来,但这并不影响“侦察”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侦察与军事侦察被赋予不同的涵义。但也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刑事侦查与刑事侦察并存于刑事诉讼中。时至今日,对这两个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仍在进行当中。综合以上有关“侦察”和“侦查”概念的观点,侦查所包含的内容要更加广泛,侦察所涉及的活动仅属于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侦查活动中秘密侦查的部分。
武警部队在执行处突、戒严等安全保卫任务中,根据任务的需要,为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得到上级批准后,有权采用秘密侦察手段收集情报。这种行为属于“刑事侦察”,广义上说也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
四、结论
综合以上比较和分析,武警部队享有的侦察权在内涵上,既有军事侦察的性质,又有刑事侦查的性质。军事侦察权属于军事组织自然拥有的权能,不需要法律的赋予;而刑事侦查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只有法定的机关才享有该项权能,因为武警部队经常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执法,为完成任务需要法律特别授权,所以,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规定的侦察,本质上属于刑事侦察(刑事侦查)。军事侦察不需要法律授权。
注释:
樊堃.侦察感念探析.公安研究.2001(12).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4.
刘小和.对刑事侦察学概念的探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
武警部队管理论文篇二
浅议武警部队基建工程审计
摘 要:近年来,随着武警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部队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越来越大,各级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依据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审计法规不断加大工程审计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既保证了工程质量,节约了建设经费,也保护了干部。但是,目前武警部队的基建工程审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基建工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提高基建工程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武警部队;基建工程;审计
军队基建工程审计,是指军队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随着部队建设的日益发展,武警基建工程审计工作也日臻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武警基建工程审计基础知识
(一)武警基建工程审计的内容
依据国家和武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该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测量核查、计算工程量、查阅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方法,对武警部队基建工程实施审计。通过审计,重新计算、组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结工程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规范基建工程管理。
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验证:
1.审核工程的真实规范性:审核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否严格、合规、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分项工程套用定额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依据和费率标准、是否和投标预算一致;规费和各项取费的计算基数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和现场签证。
3.审核工程材料的变化情况。
4.审核材料的实际价格与地方部门公布的信息价和市场平均价的差别。
5.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拨款、结算情况。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武警基建工程审计的依据
具体来说审计依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和武警部队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审核有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4、审核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武警部队工程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滞后。长期以来,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这两种方式都属于事后监督,存在着“时间滞后、职能弱化、诉讼增多、风险加大”等问题。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项目各参与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很大改变,原有的“事后”审计监督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从工程项目上看,大项审计多,小项审计少。对投入大的项目和基建主体工程审计得较多,也比较严,而对于投资数量少和主体以外的附属工程设施则审计的较少,也比较松,特别是基建维修项目,审计部门无法掌握情况,审计监督根本就到不了位。
(二)相关合同、签证等文件问题较多。在对外承包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存在招投标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不齐、施工设计图纸残缺、变更项目多、各种隐蔽项目签证不规范、各种材料缺乏质检机构的验收有效依据、签订施工合同中合同条款不规范或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签订不严谨,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程序等问题给审计工程增加了许多难度,易出现一些扯皮问题,增大了审计风险,降低了审计工程质量。
(三)结算报价不够合理。施工单位在上报结算时,经常设法增加“水分”,提高造价。
1.故意错套、高报单价。对有定额的项目,不套用定额,而采用协议定价的形式,以求高单价计标。
2.虚报工程量。如有的把定额规定应包含的施工内容单列出来上报,有的把设计更改已减少的项目照例上报;有的将隐蔽工程量加大,甚至明目张胆地虚报项目。
3.费用读取不够准确。审查取费标准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文件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有的工程取费条件设定不够准确,高套工程类别或高套劳保等级。有的该列入预算的项目遗漏了,该计取的费用没计取,对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没有及时修改,往往是“小预算,大结算”,结算造价远远超过合同价格。
三、通过加强审计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事前审计和事中监控
随着武警工程建设不断走向市场,审计的作用不仅限于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预防与事中监控,它将对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拓展。以投资效益为中心, 强化监督, 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 促进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提高建设项目的军事效益; 以“立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 不断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为军队基本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工程建设招投标均要实行事前审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确保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要从单靠内部力量向内审、外审结合的方向发展。要把重点放在招投标全过程的分析和评价上,听取各报标单位的建议,让投标单位参与监督,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环境氛围。防止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武警工程建设领域;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制止使投标价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行为的发生;防止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因此,特别是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来说,审计尤其要重视事前审计和事中监控。
(二)搞好工程造价和取费的审计
搞好工程造价审计,对于增加工程全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防止损失浪费,避免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审计,拧掉其中所掺的水分,确定真实的、合理的工程造价。在对所搞的基建项目审计中,坚持严扣细算,从严从实审计,重点关注设计变更单、施工联系单的审查;关注结算计量、计价口径与合同口径的一致性审查;关注工程量的真实性审查。审查实际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工程量一致,审查相关程序是否到位。审查取费标准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文件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这不仅能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还能有效地缓解部队经费供需矛盾,对加强工程管理也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只有搞好虚报工程造价的审计,才能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促进工程管理,维护部队经济利益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注重工程结算中的审计
要降低审计风险,各级审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法规,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一是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资料信息档案。对所有建设项目立项、报建、审批、开工及竣工、各时期材料单价等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审订资料信息档案,进行系统规范管理,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防止因资料不全面形成的审计风险。二是要实施《出包工程审计承诺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涉及出包工程主要负责人员对出包审计中所提供的结算资料、隐蔽签证资料、招投标过程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形成书面资料,作为责任凭证。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责任管理,也能用制度规范工程管理责任人的行为,更有利于区分审计责任与建设单位管理责任,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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