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新增5万保障房 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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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政府的政策,2017年将新增供应5万套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那么在上海申请保障房的条件都是什么呢?
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廉租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2)独用成套公寓: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3) 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4)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承租户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