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化,国家也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土资发(1999)222号颁布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低地价折算的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八、各级土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 。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共九条,均为了保证国有土地的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