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2017-04-14

邢台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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