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登记的那些事

2017-06-21

结婚登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时刻,但是去结婚登记前,自然需要先了解一下结婚登记的相关事情,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结婚登记的那些事,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结婚登记的那些事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双方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月)。

说明:

1、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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