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6-11-07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呢么你对典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典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典权的主要内容

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第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

第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

第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

2、典权人的义务

第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

第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

第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

(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第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

第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

第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

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2、出典人的义务

第一、依合同转移典物的占有的义务。

第二、对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回赎典物时向典权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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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的性质学说

学界对典权的性质一直以来就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

用益物权说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

(1)典权是典权人占有典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2)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这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借款,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典价而收回典物,这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清偿。

(3)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消灭,出典人对于典物实际价值低于典价的差额不负清偿责任,而在担保物权关系中,担保物权消灭并不当然导致受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且债务人对于担保物实际价值低于借款的差额,仍然负清偿责任。

担保物权说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

(1)典权是债权人借贷给出典人的金钱,典物是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相当于质权标的,只能收取其孳息。

(2)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将典权规定在质权和抵押权之间,说明典权为担保物权。

折衷说

该说又称特种物权说,兼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主要学说有:

(1)典权虽有使用,收益之效能,但非其主要目的,而以由典权人取得其所有权为最终目的,不能以法条对典权人之规定有使用收益字样,即认定其为用益物权。

(2)典权虽有担保作用,但也不是纯粹的担保物权。因为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典权则否,因而典权与抵押权等纯担保物权亦不相同。可见典权既不是纯粹的用益物权,亦非纯粹的担保物权,而是兼具双重性质的特种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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