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2016-10-30

出租屋主在房屋出租过程中要遵纪守法,合法出租房屋,给租房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供你参考。

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篇一

各位荷叶地辖区出租房业主:

你们好!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一批外省流传到合肥市的传销团伙,打着“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幌子、以家庭形式的传销窝点在我辖区不断蔓延。由于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房主还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一、所谓的“1040”资本运作变相传销的特征:

1、该传销组织在拉新人时多以考察、旅游或代找工作为由,编织出种种能够轻松赚钱发财的谎言将其骗到合肥。在观光合肥大建设后,将大建设的成果鼓吹成“1040”工程成就,对新人进行反复洗脑;

2、谎称只要在指定银行账号存入69800元,再发展3个下线(合作伙伴)就万事大吉,只等自己这根线下吸收的下线达到29人,账户上即可收到1040万元;

3、小区分散居住、上课采取骨干人员串门传授,对有意愿加入的新人采取一对一单独授课,通过背诵授课内容和抄笔记等形式、编造种种牵强附会的歪理邪说对新人洗脑;

4、号称参与了某某国家秘密项目,此项目有利于中国国家重大利益且需保密,不让当地人参加;每人可以领取一张内部手机网卡,成员之间免费通话;

5、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没收手机、来去自愿。

二、如何辨别承租人是传销分子?

1、承租人是外省人员,生活设施简陋,生活规律性强;

2、租住小区住宅,一般以家庭成员或相熟同乡为名住在一起,每间房屋居住人数在3-5人之间不等;

3、无职业、不工作,很少出门;时常三三两两地拿着手机聚集在租住小区的广场,行为举止诡秘。

三、出租房业主的法定义务: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200元-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由公安分局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由公安分局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明令禁止将出租屋租给传销人员,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为出租屋主应该如何防范传销活动?

出租房屋时,自觉履行出租的审查义务,对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户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来源、知道从事职业,并自觉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在出租房屋后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租屋的管理,配合派出所、社居委对出租屋的清查登记。一旦发现出租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居委,并积极配合打击查处,及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房业主们,参加传销的人员都是外来人口,他们利用闲置出租屋聚集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如不及时驱散,他们就越集越多。这些人大多数怀揣着“一夜暴富”急功近利的心态倾家荡产或举债凑钱来肥参加传销,很容易发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给社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打击传销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需要政府、居民通力合作。请您认清传销的危害,带头抵制传销,拒绝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一旦发现传销活动,立即报告公安、工商、街道等职能部门,参与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宣传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

工商举报电话:12315

公安举报电话:110

荷叶地街道举报电话:63522370转8020

红四方社区举报电话:63712984

荷叶地街道打击传销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篇二

出租屋业主朋友们:

你们好!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西樵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我村(社区)举行“出租屋业主联合会”管理模式。为更好地为广大居民以及出租屋业主服务,我们承诺向“联合会”的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向会员免费提供出租屋寻租信息服务(信息公共栏或网上寻租);

2.向会员及其租户提供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3.向会员提供免费的出租屋登记(备案)有关咨询服务;

4.免费向会员提供“在出租人外出时,出租屋发生事件的协助处理服务”;

5.向承租人提供上门送居住证便利服务。

出租屋业主朋友们,我们将始终秉承以增强服务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新村居”的总体要求,努力为出租屋业主们提供优质服务。

出租屋业主朋友们,安全、文明、美丽的村居环境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让我们一起携手努力,形成人人关爱流管工作、共同参与出租屋管理的良好氛围,让我们努力营造更便利、更舒适、更安全的居住环境,以实际行动为“平安村居”建设做出您的贡献!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西樵镇 新河 村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二○一六年五月

致出租屋主的一封信篇三

各出租屋主:

传销在我国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传销是一种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谋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为此,奉劝出租屋主切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及聚集活动,否则将有以下不良后果:

一、引狼入室,自招祸端。传销传承的是欺骗、贪婪,传销人员个个梦想一夜暴富而不择手段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导致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经常是一人租房带着几十人居住,一旦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屋主还将负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二、惊扰四邻,骂名自取。 由于传销分子慑于政府的打击,惯用昼夜颠倒的生活方式,聚集时又疯狂地大声呼叫,严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作息,从而招致友邻的骂声与诅咒,你的声誉何在?

三、执迷不悟,领刑受罚。 传销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你发现传销分子利用租住你的房屋从事传销活动而隐瞒不报,仍执迷不悟,继续出租给传销分子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施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因此,为了你的美丽家园,为了你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请你认真核实出租屋入住对象,自觉抵制传销活动,一经发现有传销行为要立即报告,及时清除出租屋内的传销分子,积极配合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打击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市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作出一个公民的应有义务。

谢谢你的支持!

举报电话: 公安 :110

工商 :12315

马鞍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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