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贴新规定有哪些
导语:退伍军人补贴新规定有哪些呢?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希望小编为大家整理地以下内容能够帮助到到大家!
退伍军人补贴新规定有哪些
要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统筹经济发展和巩固国防,探索建立平时服务与战时支前军地协调机制,优先保证军事用地,优先修建国防道路,协助完善战备、医疗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优势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要积极协调解决好部队官兵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是拓宽“后路”,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全力保障退役军人安置,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要适当多接收一些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是巩固“后院”,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抚恤待遇水平,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做好军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三是扶持“后代”,政府、社会和学校要更多关心军人子女教育,落实好现有优待政策,在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就近入学、随父母调动转学等方面提供支持,尤其要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子女给予特殊照顾。同时,要充分发挥军队优势,大力支援经济社会建设。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积极参与交通、通信等重大项目建设和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壮大新动能,继续在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退伍军人有哪些补贴
一、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补助经费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补助标准
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
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转移接续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二、军人退役费具体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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