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2017-06-17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的水源管理工作,制定了《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水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保证消防水源在灭火救援中完整好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设施、天然水源,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
第三条
凡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建立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监督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消防水源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水源建设竣工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责任区的消防水源的检查,及时掌握本责任区内消防水源的建设、变更、完好情况。
第八条
发现市政消防水源设施被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影响灭火救援使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九条
城市消防水源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条
对可利用的各种天然水源,公安消防机构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便于消防车、泵取水的设施。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设施,并自行组织检查,保证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