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会计论文

2017-03-01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税种,其的会计核算对于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债权人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会计论文范文一:也谈增值税会计核算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特别是在会计处理上的一些问题尤为突出,文章对此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改进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并作为我国的主税种,无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还是在企业内部都倍受重视。经过几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特别是在会计处理上一些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同一企业、不同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如果购进货物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这就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比较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看,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反之,存货成本则按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这样就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也不便于比较。

(二)按同一基础计税,却实行不同的核算原则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相一致,均采取权责发生制。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却未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遵循的收付实现制,准确的说并未全遵循收付实现制,是部分收付实现制。在按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工业企业采用的是“货到扣税法”,既货物验收入库后可抵扣增值税;商业企业采用的则是“付款扣税法”,即缴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付款扣税法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法则未体现任何原则。这使得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就会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降低。另外,由于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使得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购物资,无论物资是否验收入库、款项是否支付,只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显然,对于工业企业购入尚未验收入库和商品流通企业尚未付款但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资,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依据税法这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申报抵扣的。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体税负要轻。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只要支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而税法中却规定非要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这表现出了税负的不公平。

(四)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欠合理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应收账款难免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按规定的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体现稳健性原则。而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就包括了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对坏账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这是有欠合理的,因为一旦发生坏账,销货方企业不仅要损失销售款,还要无端赔进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且数额不小,从而遭受双重损失。而对购买者来说,既不支付负债又可抵扣税款,则得到双重收益,使得纳税人在纳税时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账表脱节,纳税申报表填报难度较大

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税,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并且预收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收入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仅作预收货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会计上确认收入,这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这样做会造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时必须分析有哪些业务在本期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同时,还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中有多少业务已于前期

申报纳过税,要予以扣除的。加大了期末的纳税核算任务。

(六)增值税明细科目过多

对于增值税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汇算清缴增值税时,如果出现“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就表明本其有上缴税款过多或进项税未得到全部抵扣的情况,则按此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如果出现“应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就表明本其有少上缴税款情况,则按此余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从目的上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税款等不同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留抵税款抵减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这些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实际运用效果较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主要存在下列问题。首先是明细科目过多,多栏增值税账页冗长,使得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特别是三级账户中冗留了大量的数据,且不能清楚地反映企业应交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再就是不能通过账户直观清楚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应该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就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账户,一方面反映出企业有大量的欠税,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有大额留抵税款的情况,使企业纳税义务不清晰。给信息资料的使用者带来很大不便。

(七)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二、几点改进建议

(一)价税分离,统一存货成本核算办法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在现有模式下,可改进含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办法,进行价税分离。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既符合成本核算原则,又对企业起到了相应的制约,即促使企业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便于不同企业、同一企业存货成本的比较。

(二)按同一基础计税,实行相同的核算原则

我国应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三)统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调整确认收入时间的账务处理

可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同时,将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分期付款时分期抵扣。遵循前面所提到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另外,当发出商品,预收货款时,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存在差异,可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调节,借记“递延税款——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确认收入时冲销递延税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递延税款——增值税”等,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分析填列。其中“递延增值税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应列入资产项目中的“递延税款借项”。

(四)允许部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已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在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实际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这部分增值税是不应该由销货方负担的,应允许销货方要求退回增值税的差额。大多数国家都有上述规定只是具体执行方法不同。企业业务往来造成的货款损失应该由销售企业自行负担,但代缴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则不太合理,也增加了销售轻企业负担。这时,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五)适当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的明细会计科目,细化科目的核算内容

在税法的执行下,增值税缴纳都很及时。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可适当增减相应明细科目,如前所说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而增设 “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显得画蛇添足,不设这两个科目,照样能将多交或未交增值税额转出,与此同时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因为既然设置了“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单独核算,就无须再设“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而是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未交税金”三级科目,用来核算原来由“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其他明细科目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在按月汇算清缴时,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三级科目予以结平转入“未交税金”三级科目。这样改进后,既可保证将所有的增值税业务全部由“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归口核算,也可减少三级科目的数据冗余,并能通过“应交增值税”这一账户直观清楚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又可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精简

账簿,简化会计核算。

(六)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前面提到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都没能较详细列示增值税的有关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详细内容。根据调整后的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未交税金”等栏,删除取消了的科目,期末将各自对应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填入各栏。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增值税会计论文范文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探讨

摘要: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 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 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4.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收回帐款,也承担了垫支税款的纳税义务,要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纳税人承受双重压力,一方面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没有形成税款的支付能力,却要按规定垫支税款。这也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

增值税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时间不长,设计其会计模式时考虑税法的要求过多,而考虑其宏观环境不够,使会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会计目标偏重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揭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于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无法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2.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进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 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我国自1994年来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税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也就构成了纳税会计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会计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采用财税合一的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只有改变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大潮,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由于税法是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规定一些必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是从遵循会计一般规律的角度规定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当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差异。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项目在用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包括在计算范围内,而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却要求扣除。而且这种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产生,在以后的任何一个会计期间也不能转回。增值税会计的差异按产生的阶段分类,可以分为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购进与纳税购进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对存货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确认其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采购费用和购进时支付的税款。税法要求增值税会计实行帐内核算、价外循环,购进时支付的税款抵扣销售时收取的税款,按照这一标准确认的存货成本只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销售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销售与纳税销售之间的差异。会计销售是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纳税销售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出发,将会计销售、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均作为销售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这种差异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税率的现实水平。为了既能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核算应交税款,平时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当期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二)设置会计科目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为了保证赊购、赊销在税款支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承担上贯彻公平原则,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 “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记录赊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贷方转出。“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记录赊销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借方转出。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

由于会计购进、会计销售和纳税购进、纳税销售不一致,增值税会计采用的财税分流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纳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需要。为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定和计量差异。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寻找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②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③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是: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实现视同销售时,承担或承担垫支纳税的义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资料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四)报表列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都是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均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部分,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而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因此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列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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