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22种问责情形让问责有的放矢
明确22种问责情形让问责有的放矢
近日,四川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对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适用、问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成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省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可以实行终身问责。(2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实现制度治党。腐败之所以滋生,不正之风之所以猖獗,缘于极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不修、“三观”扭曲、组织观念不强、纪律意识差、权力迷失,缘于上级监管形同虚设、执纪无力,缘于群众和媒体监督意识薄弱,缘于外部监督渠道不通畅,缘于内部监督存在“灯下黑”,但归根结底,是缘于管党治党的制度漏洞。极少数“老虎”“苍蝇”善钻制度、政策、法规的空子,不作为、乱作为,为一己之私,假公济私,把“公权力”视为“私器”,成为党内害群之马,对政治生活的破坏很大很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打虎拍蝇”是治标,补足制度短板,构筑防腐拒变的制度体系是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制度治党的关键在于健全监督执纪问责机制。全面从严治党,严在何处?一是织密监督网,让监督无处不在,让顶风违纪和“四风”无处遁形,出现一起,就能及时精准的发现一起;二是完善执纪制度,在既有党内法规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科学设计执纪制度,让执纪有制度可依,执纪精准、及时,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究常态化;三是以制度形式明确问责情形,厘清问责边界,让党员干部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既保证了问责的“刚性”,又避免了问责的过“度”,让问责方式、程序制度化、透明化、可监督。
明确22种问责情形让问责有的放矢。四川印发的这份问责《办法》是对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因地制宜的贯彻落实,其中明确22种问责情形,对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无疑是这则《办法》最大的亮点。长期以来,问责难逗硬、难以常态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问责情形不明确,该不该问责、如何问责、问责轻重等并无明确细则,以致问责办法成为“纸老虎”。明确了问责情形,让问责有的放矢种,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更加精准高效,让失责必问、问责必究真正成为常态,将从根本上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等方面问题,必将管党治党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