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手抄报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对我们法官而言,在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后,需要公开向宪法宣誓,公开承诺忠于和遵守国家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严格依法公正办案。
宪法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第一,人民法院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执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推进严格司法和公正司法,确保法律被严格遵守和实施。
第二,宪法是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条规定是法院独立审判的保障,保证了法院能够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第三,审判独立也推动宪法的实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有提请启动宪法监督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宪性问题,现有的做法是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宪法解释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如何把四中全会的要求落到实处,还有待更多改革举措的出台。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在我国,大家对宪法的认识远不及对法律的认识。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一年一度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每年,我们作为法官,都借此时机开展以宪法法律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近几年来,我所在的北京市一中院开展了大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例如,组织庭内法官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开展普法活动;利用网络公开课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答;利用法官职务微博平台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治理念等等,这些活动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将会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一分力量。

宪法日唤起公民对共识的信守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中国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宪法写在纸上只是一些字,它鲜活的生命只存于实践。宪法只有在动态的实践中,人民才能感受到这种共识的价值和意义:宪法不是悬置于高处的一纸文件,而是扎根于人民油盐米酱醋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生活之中,它相距我们不远,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它既关切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关注我们普通百姓的细小散碎,譬如,我们的房屋应不应该拆迁?我们的土地应不应该被征用?这些就是宪法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
令人鼓舞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毫无疑问,这两个规定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或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国家宪法日针对的是我们每一个国民,可以想见,12月4日这一天,作为中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我们都会知道这一天的意义。如果国庆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国民对国家的家园之感,那么,宪法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公民对那个曾经的“约定”或共识的信守和遵从。
向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能否这样来理解,宣誓既是一种仪式,也是一种承诺。仪式能够激发人的内心深处的皈依感;而宪法宣誓仪式则能增强宪法的威严和信念,最终达成对宪法的信仰。承诺的本质是不被违背的决心和意志,犹如结婚典礼上两位新人手上各自的那枚戒指,当彼此戴在对方手上之时,就意味着誓约的完成,那枚戒指也将伴随一生,只能戴不能摘。
当然,这两个规定只是宪法实施的开始,而宪法实施概念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之时还应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真正成为“活的宪法”,还在于宪法文本,包括具体条文能在专门机构得以实施。宪法与普通百姓相关,说到底是宪法的具体条文与他们相通。

宪法就似毕业证,它记载了学业的结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种沉甸甸的感觉,那这个民族就毕业了。
作为专注服务于私人法律服务项目的律师,我对宪法的实施有很多案例和体会可讲。
宪法是母法,是根本法,是依宪治国和确立法治信仰的基础。我在10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过不少劳动争议、离婚继承、股东权益保护等案件,回顾这些执业中为当事人维权的经历,让我看到公民权利被侵犯时有发生,深深体会到法律规范并保护被侵权人权利的重要,而法律的根本源头是宪法这一母法,对母法的充分认知和尊重,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是依法维权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尽管宪法在个案中不被直接适用,但宪法的精神体现在每一部法律当中,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比如宪法第49条关于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需要具体的法律规范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就细化了这一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现实推动了探视父母义务的立法化、家庭宪法保障的具体化。探视父母属于义务道德,法律应当符合道德。法律也需要社会文化认同的支撑,不能只讲权利义务的平衡而忽视正确是非观的构建。精神需求是没有办法通过外加的强制力予以实现的,“常回家看看”只是一个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我曾办过一个案件:孤身一人的李先生有一儿一女,由于子女不孝,李先生将自己的财产一套房子和大额存款遗嘱赠给了他的保姆,李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来主张继承遗产,最终该保姆依据公证的遗嘱,得到了相关遗产。公民有自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作为子女不仅要从物质上,更要从精神上关心照顾好老人。

我认为,国家宪法日对树立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宪法实施具有深刻意义和深远影响,让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和我的团队正在努力搭建为普通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私人律师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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